冶金工业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15-2010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冶金工业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615-2010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6〕136号文《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指示,由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规范编制组,编制国家标准《冶金工业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615-2010。

    本规范是在《冶金工业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技术规范》YBJ31-89的基础上,结合近十多年来的勘察实践和新技术的开拓应用而编制的。现就编制工作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

    1.科学性原则。本规范的技术要求以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可靠的科学成果为依据。对已经实践证明的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研究成果,纳入本规范。

    2.先进性原则。一方面积极收集,采用新方法、新技术;一方面规定的标准在平均的先进水平,尽力后定能达到要求。

    3.实用性原则。本规范的规定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便于工程技术人员应用、执行。

    4.协调性原则。本规范兼顾了自身前后规定的统一,同时也考虑到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统一。

    二、编制工作概况

    1.准备阶段:根据要求成立了规范编制组,在《冶金工业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技术规范》YBJ31-89和初步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编制工作大纲。于2007年3月12日在武汉召开了首次会议,成立编制组和制订编制大纲。

    2.征求意见阶段:编制组成员分工编写,并于2007年3月27日在武汉召集了“工程降水勘察”专题会议。于2008年10月在湖北应城召开了编制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3.送审稿阶段:将“征求意见稿”寄送11家单位,经汇总、筛选出有价值的意见31条。整理后,又寄送相关专家查阅,于2009年11月完成送审稿,并于2009年12月12日在武汉市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议,对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和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通过了送审稿。

    4.报批阶段。编制组根据审查会专家的意见,对送审稿及条文说明进行了少量修改并完善,于2010年3月形成报批稿并完成了报批报告等报批文件。

    三、重要问题的说明

    1.本规范的文本结构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文的要求编制。

    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已日益为人们重视,深基坑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工程降水勘察已提上议事日程,本规范写入了“工程降水勘察”的内容及规定。

    3.为了提高规范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收集的意见要求,在规范附录中设置了附录A和附录B,便于工程技术人员采用。由于物探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已成为水文地质勘察的一种重要手段,设置附录A很有必要。

    4.本规范将原冶金工业标准:《注水试验规程》YBJ14-89、《抽水试验规程》YBJ15-89、《压水试验规程》YBJ16-89的主要内容一并纳入。

    5.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09年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设置了“环境调查、评价与保护”一章。

    6.关于供水水文地质勘察阶段。目前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中划分为四个阶段,考虑到今后与国家相关审批政策的衔接,首当其冲应与国标GB50027保持一致。故本规范的勘察阶段划分为可行性研究、详查、勘探、开采四个阶段。当遇到不同的设计,其设计阶段不确定时,可针对各勘察阶段的不同精度要求进行比对,确定所需进行的勘察阶段。

    7.本规范纳入了一些成熟的新方法、新技术,如物探方法的增加,利用同位素示踪测井资料计算渗透系数,利用数值法计算和确定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等。

    8.水文地质勘察涉及的主要术语和符号均已在《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中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本规范未设“术语和符号”一章。

    四、尚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规范已基本达到预期目的,但对有些问题尚未圆满解决,有待今后完善。

    1.在基岩地区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如何合理布置勘察方案,仍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2.工程降水的抗突涌验算,目前行业内主要考虑的是重力平衡,未考虑地层自身强度提供的抗力,由于研究成果尚不成熟,本规范对地层强度抗力未具体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冶金工业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