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环境调查、评价与保护
13.0.1 勘察期间应根据合理开采、化害为利的原则,开展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水文地质工作。
13.0.2 环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勘察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然地理环境;
2 调查、收集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背景值(污染起始值)或对照值;
3 调查由于抽取地下水而引起的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井、泉枯竭对当地用水的影响;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变化;
4 地表水污染调查,包括污染位置及废水、废渣中排出的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年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途径和去向,处理和综合利用状况。
13.0.3 环境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查明勘察区地表水、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及其变化、卫生防护条件的基础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有关规定执行;
2 评价因水源地长期开采地下水产生的地下水位下降的深度、疏干漏斗的扩展范围及邻海区域引起海水入侵的情况,评价对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的影响程度,并宜初步提出防治措施;
3 评价地下水源地(或拟建水源地)因长期开采地下水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沉降、开裂的范围和深度,对于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区、居民点、道路等还应评价对其影响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13.0.4 对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应按下列要求提出保护措施或建议:
1 在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可根据上部土体的压缩性和各层地下水的区域水位下降值,预测有无因开采地下水而引起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对已发生沉降的地区,应建立监测网,并应设置测定地面沉降的分层标和岩体标;应掌握沉降发展规律,并应调整开采方案和人工补给地下水等综合措施进行控制;
2 在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应作好地下水的水位、水质和影响区内的地面、地下、地上建构筑物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