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地下水水量评价
9.1 一般规定
9.1.1 进行地下水水量评价,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勘察区含水层的岩性、结构、厚度、分布规律、水力性质、富水性及有关参数;
2 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3 与勘察区有关的水文、气象资料和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
4 初步拟定的取水构筑物类型、取水量和布置方案;
5 地下水的开采现状和今后的开采规划。
9.1.2 地下水水量评价的方法,应根据需水量、勘察阶段和勘察区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宜选择几种适合于勘察区特点的方法进行计算和分析比较,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9.1.3 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时,应根据需水量要求,结合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计算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必要时应计算储存量。
9.1.4 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初步估算的地下水水量和拟定的开采方案,计算取水构筑物的开采能力和区域动水位;
2 应确定开采条件下能够取得的补给量;
3 应根据需水量和水源地类型,论证在整个开采期内的开采和补给的平衡;
4 应确定允许开采量,并应初步评价拟定开采方案经济技术条件的合理性。
9.1.5 计算和评价地下水水量时,计算时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给量充足,水文地质单元具有多年调蓄能力时,可采用“多年平均”作为计算时段;
2 补给量不充足、水文地质单元调蓄能力不大时,可采用需水保证率年份作为计算时段;
3 介于本条第1款、第2款之间的水文地质单元,可采用连续枯水年组或设计枯水年组作为计算时段。
9.1.6 地下水水量评价时,应进行水均衡分析,确定地下水补给量、排泄量与储存量的变化量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