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水文地质物探
4.0.1 采用水文地质物探方法,应根据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体的物理特征和需要查明的水文地质问题等因素确定。物探工作时,宜采用多种物探方法综合测定。
4.0.2 采用物探时,被探测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与相邻介质对同一物性参数有明显的差异;
2 有一定的规模;
3 在干扰条件下,被探测体所引起的异常值应有足够的显示。
4.0.3 物探方法可用于探测下列内容:
1 覆盖层的厚度、隐伏的古河道和掩埋的冲积扇的位置;
2 断层、裂隙带、岩脉等的产状和位置;
3 含水层、隔水层的埋藏深度、宽度和厚度;
4 地层剖面;
5 地下水的水位、流向和渗透速度;
6 地下水的可溶性固体物和咸、淡水的分布范围;
7 暗河的位置和隐伏岩溶的分布;
8 多年冻土层下限的埋藏深度。
4.0.4 对勘探钻孔宜进行水文测井工作,配合钻探取样划分地层,并取得有关参数。
4.0.5 物探工作的布置、测网的密度、参数的确定、检查点的数量及精度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冶金勘察物探规程》YBJ41的有关规定执行。
4.0.6 对物探的实测资料,应结合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并应提出具有与任务要求相应的水文地质解释的物探成果。
4.0.7 物探成果资料应包括物探工作报告、物探平面布置图、物探工作成果图等。
4.0.8 物探的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