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15-2010 建标库

4  水文地质物探

4.0.1  采用水文地质物探方法,应根据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体的物理特征和需要查明的水文地质问题等因素确定。物探工作时,宜采用多种物探方法综合测定。

4.0.2  采用物探时,被探测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与相邻介质对同一物性参数有明显的差异;

    2  有一定的规模;

    3  在干扰条件下,被探测体所引起的异常值应有足够的显示。

4.0.3  物探方法可用于探测下列内容:

    1  覆盖层的厚度、隐伏的古河道和掩埋的冲积扇的位置;

    2  断层、裂隙带、岩脉等的产状和位置;

    3  含水层、隔水层的埋藏深度、宽度和厚度;

    4  地层剖面;

    5  地下水的水位、流向和渗透速度;

    6  地下水的可溶性固体物和咸、淡水的分布范围;

    7  暗河的位置和隐伏岩溶的分布;

    8  多年冻土层下限的埋藏深度。

4.0.4  对勘探钻孔宜进行水文测井工作,配合钻探取样划分地层,并取得有关参数。

4.0.5  物探工作的布置、测网的密度、参数的确定、检查点的数量及精度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冶金勘察物探规程》YBJ41的有关规定执行。

4.0.6  对物探的实测资料,应结合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并应提出具有与任务要求相应的水文地质解释的物探成果。

4.0.7  物探成果资料应包括物探工作报告、物探平面布置图、物探工作成果图等。

4.0.8  物探的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