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水文地质测绘
3.1 一般规定
3.1.1 水文地质测绘,宜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测绘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基础上进行。当只有地形图而无地质图或地质图的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同时进行地质、水文地质测绘。
3.1.2 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可行性研究阶段宜为1:100000~1:50000;详查阶段宜为1:50000~1:25000;勘探阶段宜为1:10000或更大的比例尺。
3.1.3 水文地质测绘的范围宜为一个水文地质单元。
3.1.4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路线,宜按下列要求布置:
1 沿垂直岩层(或岩浆岩体)、构造线走向;
2 沿地貌变化显著方向;
3 沿河谷、沟谷和地下水露头多的地带;
4 沿含水层(带)走向。
3.1.5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点,宜布置在下列地点:
1 地层界线、断层线、褶皱轴线、岩浆岩与围岩接触带、标志层、典型露头和岩性、岩相变化带等;
2 地貌分界线和自然地质现象发育处;
3 井、泉、钻孔、矿井、坎儿井、地表塌陷、岩溶水点和地表水体等。
3.1.6 水文地质测绘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和路线长度,可按表3.1.6确定。
3.1.7 进行水文地质测绘时,应搜集、利用现有遥感影像资料进行判释与填图。遥感影像资料宜根据水文地质测绘的目的要求确定种类和比例尺。
3.1.8 遥感影像填图的野外工作量、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地质观测点数的30%~50%;
2 水文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观测点数的70%~100%;
3 观测路线长度宜为水文地质测绘观测路线长度的4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