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应明确勘察任务和勘察技术要求,搜集分析已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2.0.2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或工程降水复杂程度、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或工程降水措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确定。供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2.0.3 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查明含水层的特征、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地下水的类型和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2 对于供水勘察,应确定水源地的取水地段,并应建议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布局;应评价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及其水质;应分析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并应预测水源地开采后地下水可能发生的变化;
3 对于降水勘察,应提出工程降水的降排水措施建议,并应预测降排水量大小及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2.0.4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宜分为可行性研究、详查、勘探和开采阶段。不同勘察阶段的工作成果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降水水文地质勘察可按一个阶段进行。
2.0.5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概略评价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提出用户所需水源的资料;可行性研究阶段推断的可能富水地段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要求;
2 详查阶段,应在可能富水的地段,基本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行水源地的方案比较,并应推荐最优方案;详查阶段控制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C级的精度要求;
3 勘探阶段,应查明拟建水源地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并应详细评价地下水资源;勘探阶段探明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B级的精度要求;
4 开采阶段勘察,水源地投入生产后,当需要扩大地下水水源或查明水量减少、水质恶化和不良工程地质作用等原因时,应在开采动态或专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验证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开采阶段验证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A级的精度要求。
2.0.6 供水勘察工作地段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择靠近厂矿用水地点;
2 应选择地下水较丰富的地段;
3 应掌握附近农业用水和已建厂矿供水、排水情况。
2.0.7 勘察生产井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