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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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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由市建设】局通报?表彰并?颁发“宿迁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证书:和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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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奖励费按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施工单位】持文明工地评—选结果和文》明工地获奖证明【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核定【手续在工程结算时给!。。予调整未经》核定:一律不能计》取
【。 第十七条 获得!。“宿迁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作为招投标业绩【并分别载入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项目【管理手册作为企业】信用管理《。和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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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已通《过,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的!项目达到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范,围且:考核评分总分在8】5分及其以上—的由市评委》。会推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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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凡未取得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一律!不,得参:加省“扬子》杯”、市“》项羽杯?”优:质,工程:评选不得申报“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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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和评审》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评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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