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古城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