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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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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租和!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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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
第十五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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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地】上房屋已《建成:的承租人已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租金缴【纳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承租》土,地使:。用权的;
— , , (三)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四)属于》共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联营
第十九条! 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
! 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一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地块上—附着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以外应当予!以批准准予批准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
第二《十六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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