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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租和?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五】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    (二)【对地上房屋》已建成?的承租?人已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 (三)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租金缴纳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第,十,六,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承》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    (四—)属于共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联营 — 第十九》条 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     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 第二十《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 第二十一—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地块上?。附着: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以《外,应,当予以批准准予批】准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无?偿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