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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租?和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 第十五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二:)对地?上房屋已建成—的承租?人,已,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   (三)—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租金缴纳义—务,;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第:十六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承租!土地使用权的; 】 ,   (三)—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  (四)属于【共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联营 第十】九条 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 :。    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 :第二:。十一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地块》上,附着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以外应当予【。以批准准予批准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 ,第二十六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无偿收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