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租和!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 第十《。五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   (二)对【地上房屋已建成的】承租人已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 (:三)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租金【缴纳义务;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第十:六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承租土地使】用权的; —   (三)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 (四)属于共【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联营】 第十九条 】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  —   ?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一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依法取】得租:赁地块?上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由租【赁地:块上附着《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承租人取得土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以外》应当予以批准准予批!准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 第二?十六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无:。。偿,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