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设计规定
3.1 设计原则
3.1.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1.2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承重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3.1.3 当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小于1.0,门式刚架钢结构构件安全等级可取二级,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不应小于0.95;
Sd——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5.2条的规定。
Rd——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3.1.4 当抗震设防烈度7度(0.15g)及以上时,应进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验算,地震设计状况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SE——考虑多遇地震作用时,荷载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5.4条的规定;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1.5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3.1.5采用。
表3.1.5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3.1.6 当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计算变形,并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3.1.7 结构构件的受拉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受压强度应按有效净截面计算,稳定性应按有效截面计算,变形和各种稳定系数均可按毛截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