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短路电流控制
5.7.1 短路电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与电源容量、电网规划、开关设备开断能力相适应;
2 各电压等级的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相互配合;
3 当系统短路电流过大时,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5.7.2 城市高、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水平不宜超过表5.7.2的规定。
5.7.3 当配电网的短路电流达到或接近控制水平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限流措施,宜采用下列限流措施:
1 合理选择网络接线,增大系统阻抗;
2 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3 在变电站主变压器的低压侧加装限流电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