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 短:路电流控制
【
—5.7.1》 短路电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与电源容量、—电网规划、开关设备!开断能力相》适应;
【
,
2 ! 各电压等》级的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相互配】合;
?
— 3 【 当系统短路—电,流,。过大时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
5.【7.2 城市高、!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水平不宜超【过表:5.7.2的规定】
,
】
5.7.3 ! 当配电网的短【路,电,流达到或接近控制水!平,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限流措施宜》采用下列限流措施】
,
— 1 】合理选择网络接【。线增大系统阻—抗;
! 2 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
,
》 ? 3 在变电】站主变?压器的低压侧加装限!流电抗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