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 】 短路电流控制
】
》
5.7》.1 短路电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与—电源容量、电—网规划、开关设备开!断能力相适应;
】
《
? 2 各电!压等:。级,的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相互配合;
!
,。。
, : , 3 当系统!短路电流过大时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
5.《7.2 《。 城市高、》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水!平不宜超过表—5,.7.2的规定【。
【
《
5.7.》3 当《配电网的短》路,电流达到或接近控制!水平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限流!措施宜采用下列【限流措施
》
【 1 — 合理选择网络【接,线增大系统》阻抗;
—
!。2 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
【 《3 ?在变电站《主变压器的低压【侧加装限流电—抗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