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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短:路电流控制 【 —5.7.1》  短路电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与电源容量、—电网规划、开关设备!开断能力相》适应; 【 ,       2 ! 各电压等》级的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相互配】合; ?  —     3 【 当系统短路—电,流,。过大时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 5.【7.2  城市高、!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水平不宜超【过表:5.7.2的规定】 , 】 5.7.3 ! 当配电网的短【路,电,流达到或接近控制水!平,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限流措施宜》采用下列限流措施】 ,  —     1  】合理选择网络接【。线增大系统阻—抗;  !     2  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 ,  》   ?  3  在变电】站主变?压器的低压侧加装限!流电抗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