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投标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 , (二)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未被?限制进入本地建【筑市场;
—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 (四)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或《主体:部,分已经验收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 : (:三)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技术文件;!
,
: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 (五》。。)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 ,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其基本!存款帐户缴纳—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原《帐户: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 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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