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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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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未被限制进入本【地建筑市场;
!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 (?四)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 (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或主体》部分已经《验收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 (三)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技术文件—;
》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
,。 ,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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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其基本【存款帐户缴纳—。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原帐—户
《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 ,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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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