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未被限制进入本地建筑市场;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四)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或主体部分已经验收,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技术文件;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其基本存款帐户缴纳。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原帐户。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