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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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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建市[】2007]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主要建筑材料!(,商品砼?),供,应等企业或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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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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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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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淮—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所列行为或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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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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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相关执法监督】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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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建设?局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建设—局报送?本地区的《诚信: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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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确认、公】布、:变更:、撤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建设局城建处负责全!市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的归档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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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日常《管理、?各类执?法检查、《举报投诉受理、上】级督办件《的办理等途径发现】。和,获得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负责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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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在淮安市建】设局网站上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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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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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撤消《。诚信行为《信,息的须经原记录的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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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信息发?布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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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复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逐】步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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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布《。时应将?不良行为记录抄【送其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企业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或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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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四次的予《。以警:告达五次的从第五】次记录?之日起暂停其—在淮半?年及以上承》揽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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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两次的予以!警,告,达三次的从第三【次记录之《日起暂停《其一年及以上在【本市承揽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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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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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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