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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征?收评:估, :。 第二十八条 】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 第二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三十!一,。条,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以及—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因素;  】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 ,   ? (四)《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评,估技术操作的具【体细则由市、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得出后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应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淮安—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 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