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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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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一般规定》
9》.,1.1?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工程
—9.:1.2 》建设工程竣工之【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9.1.3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百色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房《。产部:门不予房产权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9》.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个人—应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包括该工程的—审批文件(影印件】。)和该建《筑工程竣工时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竣】。工,测量图纸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需要【的,其他:图纸
《9.1?.5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设计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它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9.2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9.!2.1? 总平面》布局监督《检查该?建筑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功能—、基底面积、坐标、!平面形式、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管线《走向及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9.2.2! 空间《。布,局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9.—2.3 建筑【造型监督检》查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造型形式(立!面)、?风格:、色彩、体》量、:。建筑外墙的装饰材】料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 9.?2.4 《 工:程标准与质量—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医院的?床位数?、停车场的车位【数、公共《设,施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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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室!外设施监督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施,工并检查《其所:有施:。工用:的临时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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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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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1 擅自—更改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等)违反—规划设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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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未《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9—.3.?3, 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 9.3.4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9.3.5 其】他不符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9.3.6】 形成违》法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处罚
》 9.?4 ?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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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开放空间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交政府管理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归用地单位所有!城市开放空间状【况(包括其功—能,与,形,态)的改变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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