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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 ? 6.》1 管线工程规】划, 《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6.1.1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 6》.1.2《 规划区内的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须采取埋地敷设【方式铺设管线已有】的,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6.1.3》 :根据消防《规划要求集中统一】设置居住社区—消防系统市政管网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段应单?独设置消防》泵和:。消,防水池以保证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及多》层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有特殊】消防要求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可单—独设:置 《 6.1.》4 通信管线【应采用综合沟—共沟敷设;》 6》.,1.5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和配套—实施: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6.1.6 【新,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旧城区—采用截流制工业污水!、医疗污水应自行处!理,达,标后方允许》排放其余生》活污:水集中?。至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6,.2 地下管【线交:叉和处理  !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6.2.1 ! 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 6.2》.2 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 , 6.2.3 【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 6.2.【4 ?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6《.2.5《 , 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6.3 管线设置!规定 —6.3.《1 管《线埋设顺序按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污水排水【管、: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雨水排水管【;当各类管线交【叉时其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各类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6》.3.2 —管,线埋设根据不同【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   (1)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单侧布置— 《    《(2)道《路,红线宽?度30米《~40米《(含40米)—时给水管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其它【市政工程管线—。宜在城市道路单【侧布:置   【  (3)道路红线!宽度4?0米:~50米(含—50米)给水管、燃!气管:、雨水管《和污水管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  ! ,  (4)》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宜分别布—置在城市道路—两侧: 6.3.】3 : 集中统《一建设的居》。住,社区必须在》。社区:。内按规划要求集中】统一建设市政—管线地下管廊—统一考虑配置市【政管线市政管廊【应与:社区整体工程同【步验:。收 6.【3.:4 管道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宜《少于0.7米 【 , 6.《3.5 《 ,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走廊、电】缆沟道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6.!3.6 地下管线!检查井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6.!3.7 在人行】道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道路上的【路灯杆、指路牌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缘【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 ,6.3.8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6.3.!9,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覆土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    》 (1)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表6.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 0】.,75米 表6.1!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 序号 ! : ?1 2! : ? 3 【 4 》 5 — 6》 7【 ? — : ?管线名称 ! 电?力管线 】 :电,信管线? — 热力管线 【 , 燃气— ? 《 管线 】 给水 — 《 管线 【 ? 雨水 — ? ? 排水 【 管线】 ? 污水—。 : 排】水 ! 管线 ! 】 直埋 ! 管沟 【 直埋 【 : 管道 ! 直埋 【 , 《管沟 】 — ?最小 《 , ? 覆土 】 深度】 人行! 】 ,道下 】 0.5《0 【0.:40 】0.70 —。 0.50 ! , : 0.50 ! 0.》20 【 0.60 【 : 0.60— —0.60 【 0.6—0 — — 车行》 】 道下 【 0.70【。 : 0.—。50 】0,.8:0 0.!70 【 ,0.70《 : 《0.20 】 0.8》0 0.!70 】。0.:70 0!。.70 —   【  (2)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 0!.5 米《车行道下的10千】伏及以上《直埋电?力电缆和塑料管道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米   》。  (3)与—城市道路中心线平】行埋设的《其,他市政工程管道(】。线)的覆土厚度【应满足表6.1的】最小规定值》并不得小于》0.7米 6】.4 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6.4.1 【在本市?下列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龙景区、迎龙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码头、江滨!。一,路、江滨二》路;风景名胜区、解!放街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范围 6.!4.:。2 ?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    在第—6.4.1条规定范!围,外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 《 6.5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 【 6.5.【1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留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管道 6.【5.2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6.】6 相关》协调措施 【 6.6.》1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 》 6.6.2 燃!气工:程涉及的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站,、瓶装供应站、瓶】组站等选《址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关于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规定 】 :6.7 申—请道路开口 【     建【设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6.7.1 】应在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 6.7.2 ! 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 6【.7:.3 ?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6—.7.4 》 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 6.7.5 【 ,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隧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 : 6.7.》6 距铁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 6.7.7 】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场地出入【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场地外道路【连,接 6.—8 有关无障碍】设计 —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道路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    《在公共?活,动中心区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6!.9 公交停靠】点规划?。 ?  :   公交停—靠,点应统?一规划布点主、【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需设公交停!靠点时原则上采【用,港湾式停靠点并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6.9.!。1 路段上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 6.9《.2 公交站点原!则上放在《交叉口?出口道出口道右【侧展宽时应设在展】宽段向前15—米处;若没有展宽】段,则停靠站在主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小于40米在次、支!路上不小于20【米 》6.9?.3: 公交站应—。设置在平坡或—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坡度最大》不超:过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