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
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2,.2: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注
》
, ? 1、√—。允许设置
】 2、×不】允许设置
—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
2.1《.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
?
》 ,。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
》
: 户数(户【) :
? 10000~!16000
! :。。3000~500】。0
30!0~100》。0
【 :
人口】(人:),
【。30000~5【。0,000
》 100【00~15000】
《 :1000~300】0
】
,注每户按3.—2人计算《
2.1.3【 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本章《的规定
2】.1.?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2.1】.5 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置标准】应按第?七,章及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1.6 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人!),
—
? 住宅层数【
《 居住区
】
《 小区?
《 ?组团
!。
】低层
【。 28《~4:。0
》 26《~37
— 2《1,~30
—
》
》 多层?
【。18~25
! 18~25
】
》14~20》
: ,
—
》中高层
》
, 《。17~2《6
— 1:4~20《
,
12~1!6
!。
?。。 高层
【
? :17~26
【 1》0~15
— : 8~11
!
《
注1.百色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IV类区》
? 2.》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1.7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中—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用地:。构成
【。 居住区 —
? : 小区
— 《组团 ?
,
—
1、!。住宅用地
】 50~—60
?
55~】65:。。
》 70~80
【
【
》 2、?公建用地《
:
: 15~25
!
? 12~22【
,
, 6~12
!
】
: , 3、道路—用地: ,。
? 1《0~18
— , ,。 9~1》7
》 7~15—
《
! 4、公共绿地
!
: 7.5~【18
?
5~15!
》 3~?6
】。
? 居》。住区用?地
《 100
】。。
《 ,1,。00
】100
!
:2.:。1.8 《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2.6【的规:定
表2.6 】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
:
》住宅:层数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低层
【 :43
!
《 , 多层《
:
32
!。 :
》
, 中高层
!
, , 3《0
?
》
:
: 高层》 ,
22
!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1.9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
【 项 《目 :
》 面:积(h㎡)
! 所占比例(】%,)
》 , 人均面积(【㎡/人) 》
? ,
! 一、居住区用地 !
▲ 】
《 :100?
!。 :
:
《 , 1
!。 住宅用地
! ?▲
【
—。 :。 ,
!。
》2
【公建用地
! , ▲
!
—
! ,
》 3:
: 道路用【地
▲!。
—
】
—
— , 4
!。。公共绿地
! ▲
【 , ,
《 , 《。
,
】
二、其它!用地
】 △
!
《 《
】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 △
【
】 :
《
—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为不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2.1.1】0,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2.】8的要求
—表2.8《 ,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
?
】项 》目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所占比例!(%)
! 人均数量
【
【
,
: 居《住区规模总用地【面积
【 h㎡
!
!
》
—
:
】 其中?
《 居住》区用地面积》 ,
—h㎡ ?
《 :
—
【
】
【 其它用地面积【
》 h㎡《 ,
! 》
:。。 《
—
《。
? 总建筑面—积
】万,㎡
》
》
,
! :。。㎡/:人
?
—
》 1.地》上建筑总《面,积
?
《 万㎡
【。 :
《 100
】
》。㎡/人
!
】 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
】 ,。 : 万㎡
— 》。
,
:
— ㎡/人【
》
》
《 公建建筑面积 】
—万㎡
!
【
》
—
?
?
2.地下!建筑总?面积 ?
《 万?㎡
?
! 《
,
,。。 :。 :㎡/人?
】
居住!总户(?套)数
!。 户(套)
【
! 1《00
—。
!
其!。中 :
? ≤90—㎡
》 户《(套:)
【
!
: ,
【 ,
】 90《~120㎡ —
》 户(套《) :
】
?
—
】
》
: ?≥1:20:㎡
《 户(套)】
】
? ?。
?
!
】 居?住人数
》
人 【
】
《
?
—
【
— 户均人数
】 : :人/:户
!
,
】 ,
》
《
?
住【宅平均?层,数,。
? , 层《
】
? ,
《
《
】 ,
人口!毛密度 《。
人/ !h㎡ ?
:
【
—
》。
!
,
建筑密】度
— %
《
: 《
!
—。。
?
》
容积【率,
:
:
!
?
【
【
【
《 绿地率
】 , ?。%
—。。
!
【
— ,。
:
: 人均公共【绿地 ?。
—㎡/人
》
【
【。
—
!
: 配建总停【车,。位
】个
?
】 : ,
—。 车位《/,户 :
】
其中】
—。 地面?停车位
【 ?个
【
!
!
《
》 :。 地:下停车位
! 个
—
【 》
《
】
2.1.1】1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2)小区路路面【宽7~12米
【
(3!)组团路路》面宽3~5》米
】 (:4)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1.:12 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
2.1.1】3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并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净空不小》于4.0米×4.】5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1.14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对!其交角?不宜小于7》5°
?
2.1—.1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尽端外回车—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第》二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
2.1—.16 《 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步【行,梯,道并:宜在:。梯道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2.1.《1,7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纵坡《不,应大于?120坡道》高度每升高1.5】米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0米的中间平台
!2.1.18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
:
》 道路《类,别
【。。 最小纵坡》
》 最大纵坡—
备】注
》。
》
机动】车道:
≥0!.2%
!≤8.0%
】 L≤2】00m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度,。≤7.0《%;
】 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旁时则其坡度≤1!.0%
】。
】。 非机动车道—
:
《 ≥0?.2%
》 :。 ≤3.0%
】
《 ?L≤50m
】。
—
《
《 《步行道
! ,≥0.2%
【 ≤8—.0%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坡度≤15!%
》
注L【为道路坡长
【 , 2.1.19 】 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2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和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的?用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小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 2.《1.:20 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2.—1.19条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 ?。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用地;
》
, 》 (3)《。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和景观性建】设工:。。程
2《.1.2《1 在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30米范围【内不批建私》人,住房(指天地楼)】。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改建
—2.2 建—筑容量控制
!2.2.《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2.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10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2.10)的规!定
2.【2.4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1》0的规?定执行
表2【.10 —。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区位容量
! 《
用【地类型
【 : 新区 《
? 旧《城区
!
】建筑密度《%不大于
】 容积率
】
【不大于?
【建筑密?度%不大于》
:
, 容积—率
【 不《大于
—
:
?
—居,住,建筑
《
》。低层独立式住—宅
】18
— 0.3
—
: 20
! 0.4
—
】
其它低】层住宅?
《 25
! 0.7
! 30
— 《。0.8?
:
》
》 多层、中—。高层
】 ,。3,0
《 1.7
】 33
【
, : 2.0》
:
?
,。。
— 高层 》
《 25
】 3.《5
:
? 2?5
》 4.0
—
》
】办公建筑
—
多层 】
35
!
!。 ?40
》
!
《
高—。层
《 35
】。
—
, 40
!
—
》
》 商业《建筑
!低层
— 45
【。
—
: 50
】
》
】
《 多层
》
40
! 2.5
! , ?48
?
》3.:0
!
》。 高层
— 40
! 5《.0
4!。8
? 6》.0:
?
】。。 商《住综合楼
—
, , 多层
】 ? ,35
【
《 4》0,
》
》
】 高层
! ?35
【
?
? 40
—。 《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
: : 单层《
》 35
》
1.0】
》 40
《
: , 1.0
—
! 多层 【
3【0
》。 1.4
】 35
! 1.《6,
《
:
《。 普》通仓库 《
单层 !。
? 5《0
!
55【
—
?
》 ,。
—多层
!35
— 1?.4
《。 45—
—1.6
《
注】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
2.?2.5 表—2.10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6 对》未列入表2.1【。0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10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 2.2《.7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2.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2.2!.9 《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
表2.1—1 提供公用!开敞空间容积率【补偿表
!
,
核定容】积率(?FAR)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公用?开敞:
? 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F—AR<?。2.0
》
1.0】。
《
】 2≤《FAR<3.0
!
1.5】
《
《
《 3.0≤—FAR<5.0【
2.!0
【
《 ? FA?R>5?.0
!2.5
!
2.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 2.3.》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2.3.2 】建筑物室内外—高差沿街建筑不大于!规划道路标高0.3!米当临街建筑物后】退于相邻《建筑同时又大于规划!。建筑退线要求的公】共建筑可允许—提高室内《地面标?。高提高高《度的第一踏步—台,阶不得?超出规?。划建筑控制》线同一街区、组【团的沿路《建筑:底层建?筑层高应相》对统一
— 2.3.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2.3》.4 在》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2.3.5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2)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应按下式控制 !
A≤L—(W+S)
—
, 式中
— 》A----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L:----《建筑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S---!-建:筑的后?退距离
【 (3)【沿道路红线20米以!。上城区道《路公共建筑首—层高:度(H1)
—
4.5》米≤H1≤5米【
2.3—.6 ? ,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规划?。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核算】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2.【3.7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复式住】宅时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2.4 《 建筑间距
—
2.》。4.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2.4《.2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表》2.12建筑间距规!定表(以下简—称表2.12)【的,规定
》 2.4.3 】居住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井不】宜采:用,内天井开口》天井东西《向长度大于8米【时南北向间距必【须按:表2.?12规定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5》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
! ,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6米【
—。 (3《)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
2.4】.4: :旧,城改建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表2.12最】小值取值《其间距不小》于两座建筑平均建筑!高度的?0.7?倍并按2.4.6】款取值
《
: 2.4.5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控?制;:
—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4.6 【。相邻:建筑高度不相等时】较高建筑在南—边时取高的建筑【。间距标准较高建筑】在北边?时取两幢建筑间距的!。平均:值,当东西向《布置时取两》者,的平均值
》
: 2.4.7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还【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2.《4.8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1)!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边线间距计】算;
》 (2【)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 (3)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表2.12【 建筑间距】规定表
《
,
》
《
?
? :区位
!层数:
【间距比
— ?。 备:。注,
】 ,
,
居—
? 《 《住
— 建
【
筑 !。
主 】
? 间
】
《 ?距
— 新
】 区
!
《 低层
【 , , 1.?2H
?
》。最小值9米》
:
【
多层】
1】.0H?
—最小值15》米
】
—。 中高层》。
— 1.0H
】 最小值7【层20米《,8层?23米?,9层26米—
《
?
?
高层【
:
: 30》+0.?3(H-30)【
最小值!30米
】
:
【 旧
《
城】
《。 , : 区
》
低—层
?
》1.0H
— 最》小值:6米
!
【 多层
! 0.8《H
【。。最小值4层10米,!5层12米,—6,层14米
】。
》
》 中高层
】 : 0.8H
【 最小值7】层16米8层18】米,9层20米【
【
》 高层
】 《25+0.2—(H:。-25)
】 最小值25米 !
,
【
侧【 ,
间!
:
【距
《 ? 新:
】 : 区
】 低层
【 0.5—H
》。 最小值》6米
—
—
《 多层
》
0.【5H
【 最小值9米
】
》
?
中高层 !
《 0.4H
【
《 最小值7层10米!,8:层11米,9层12!米
》
《 ,
高层】
— 0.?3,H
最】小值15《米
—。
》
旧
! 城 】
,
区 !
—低层
【 0.《4,H
》 最小值》。4米
!
?
? 多层
】 0.4H【。
—最小值8米(设【通道),6米(不】设通道)
!
!中,高层:
? , 0.4H
】
? 最小值》7层8米,8—。层,9米,9层10【米 :
—
》 高层
】 0》。.25H
【 最小》值,15米?(有窗)10米(无!窗)
?
:
》
? 非《居住 ?
【 建筑
】 幼托建筑
】
, 1.—。2H
—
】
》 学》校
1!.,1H
— 两教室长向相对!不少于25》米
! ,。
医【院病房?楼
】1.1H《
—。
?
】 其》他 :
0.8!。H
》
》
】 , 备注
】 : 1?、间距取最》小值时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
】。 2、间距基线!按建筑外《围(含封闭性挑【出体)?的垂直投影》计算 ?
《 《3,、当建筑《边长大于1》5,米时按主《间距计?算,主间距与侧向相【交时取平均值
】
4】、对按此《规定但不《能满足消防和通道】要求的应按》。消和通?道要:求控制 《
,
: 并—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
《 5、旧城区】是指鹅城区》具,体范围?见附图一
!
:
,
2.【4.9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平行【布置的间距
【 , ? , ①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 ②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8:。米
【 ③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4.1—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④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
—。 , (2)垂【直布置的间距
! ,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5米》
(3)!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2—.5: 建筑物退让
】
2.5.【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2.5.2 【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退让图!示
】
2.5》.3 沿用—地,红线边界的》建筑物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1)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时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按》相应:建筑:类型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
— (2)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物与用地红—线最近点的》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且最小《。距,离低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其余—建筑不?应小于6米(α为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 ①α<1】5°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控制;
—。 ②15】°≤α<45°【。按,离界距离的0.【9倍控?。制,;
《 ③45°!≤α<6《0°按离界距离的0!。.7:倍控制;
— : 《。④α≥60°按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
【 (3)相邻】。两块建设《用地的新建建筑若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界后》。建筑控制《线的距离小于本【。章第2.4条的【规定则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其中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界其它按建】筑,间距要求《控制的建筑退距部】分由高度大》于24米以上的建筑!物承担
《
? (4)【对相邻建设》用地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且其建筑物的建!。筑退距未能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其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退距应《按本章第2.—4条的?规定控制《超出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建筑退距《部分由新建》建筑物承担
! (5)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建!。(构)筑物)退离】。。城市道?路绿化带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 : , ①一般性建(【构)筑物退让不【少于:5米商?业建筑退让不小【。于10米
! ②公共建筑作!为,停车的?地下室?需占入绿化》带时占入《宽度不宜超》过,5米且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应满足绿化》种植:要求
《 ③建筑【。物退让用地界址【。除符合上述规—定外,须同时符合】表,2.13的有关【规定
表—2.13 — 建筑退让用【地界址规《定
【
—
— 居:住建筑
》
: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的倍》数
》 : 最:小距离(《米) ?
,。
建筑【。高度的倍数 —
《 :最,小,距离(米)
】 :
《
—朝向
—。 层数
【
新区 】
《 :旧区
!新,区
?
旧区 】。
—
《。 主要—朝,向 :
低层 !
《 , 0.?6
》 0.《4
5
!
4—
-
! 5
【 :
,
!多层
》 , 0.5—
0.4!。
? 8
】 7
— -
【。 8
》
:
【 , 中高层 【
? : 0.?5
—
9!
8
!
】
【
?
?。
高—层
【 0:.25
《
《 0.2
—。 《15:
11
!。
《 0.15
! 1?0
:
— ,
《 次要朝向— ,
低【层 :
: : 0.25
【
? 4
— ,。 -
【 按?防火:间距
—。
—。
《 多层?
》 0.25
】 , ?5
-】
按【防火间?距
【
《
: 中高层—
:
0—.25?
6【
,
? -?
《 8
!
【。。 高层
】 0?.125
》
8—
-【
8
】
注1!、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 2、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 《 3、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
? , 4、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5:.4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小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
:
? (2—)取得退让较—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 2.?。5.5? :。沿2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2.5?.6 沿道路【红线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边】建筑须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作绿《化隔离带《沿,街商:铺在退绿化控制线】不足10《米时不得《沿,道路设直接营业面
!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
2.5.7】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规划建筑【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建筑高度【大于35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或重要公【共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2.【5.8 《 道路交叉处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见表2.》7表2.8)且不】得小于较宽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
表2?.14 【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
】
《
【道路A?红,。。线宽度(m)
! 道》路B红线宽度—(m)
》
视距【三角:形A边(《m)
【 视距三角—形B边?。(m)
】
,
《。
《 L:≥60
【。 L《≥,60:
1】00
》 ?100
】
?
: 40≤【L<60《
【10:0
— 75?
!
? , 20≤L<40】
【100
》 ? 50
!
?
12≤】L<2?0
《 75—
25
!
】。
《 40≤L<—6,0
— 40≤L<60!
— 75
—。 , 75
!
!20:。≤L:<40
— 75
【
, 50
【
》
【 12?≤L<2《0
5!0
《。 , 25
!。
:
2】0,≤L<?40 ?
2【0≤L<40
! , ,。 5?0
:
5—。0
—
】 12≤L<—2,0
】。50:
》 2:5
!
《 , 12≤L<2【0
1!2≤L<20—
— 25
》 25
【
【
注交—叉口建筑在满足退】道路:要求的前提下退【视距三角形》控制线不少于5米】
?表2.?15 《 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
】。 道路宽度】(m)
! : 视距(m)
】
L>【60
【 40
— : 20
!
,
停!车视距
! 75~《100
《
》50~75
—
《 25~50
! ,
? ,
,
: 会车》视距
【 150~2【00
】1,00~15》0,。
《 , 50~75—
【
2.5.》9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2.5.10 【化粪池?、地下?。水池:不得在建筑》物临城市干道一【侧设置
】 ,。 在规定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
2.5.11】。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1)国道、》快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
【
(—2)省道、主—要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
! ?(3)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20米;】
【(4)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80!米 :
:2.5.12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高速公路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不《得沿公路长向布置同!时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5.13》 ,沿,。河,道、湖泊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除—港口码?头,建设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距右》江河道规划》蓝线其?。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如?为堤路?结合工程《(如江滨堤路)距堤!路,边线不少《于30?米;:其他5?0米宽以下河道两岸!退让距离不少于2】0米
》 , (—2)沿澄碧湖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湖岸线不少于50】米;澄碧《河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河岸线不小—于20米《
!(3)距澄碧—河岸线?及城区内水景渠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4)沿城】市排洪渠两》岸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湖【泊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 ?
2.5.1!4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距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少于3【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距离不少于15!米;围?墙与最外侧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3)】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4)在?现在南昆铁路正线】中心两旁分别预留5!0米为复线建设用】地该:范围内?不得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5!.15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1?0千伏?及以下等级的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宜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电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 1--》。10千伏 — ? 5米
! 3《5--11》0,千伏 10米】 ,
? 》140--》220千伏 15!米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电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平行时不小于1!米交叉时不小于【0.5米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上方或下方
【
2?.6 建筑夹—层设置规定
! 建筑【夹层为设于建—筑楼层内的局部楼层!夹层的面积应—不大于建《筑,基底面?积的50%且夹层只!能作:为停车库或辅助用】房不得作住宅—。和办公用途纯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夹】。层 :
2.6.1! 临街商《住,综合:建,筑在底层设有—商铺的?住宅楼当《底层商铺层高超【过4.5米时(但不!得大于5《.5米)可在局【部设计夹层车库【及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 】
2.6.2!。 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不计入层数》内
—。2,.6.3 夹层层高!超过2.20米且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基底!红线面积50%时均!应计:入规划建筑层—数并按其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2.6.—4 :设在:夹层内?的单车(自行车【。或摩:托车)库车》行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 》
2.7—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设置规定 】
2.7.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单车(自行—车、摩托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
2.7.【2 半地下》室不得大于地—块净面积的1/【3并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当地面敷】土,深度大于0.9米可!参照表3.3平台】绿化折算表》折算绿地面》积
?
2.7.3】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反之则计入层数】
?。 2.7》.4 ?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和容积率内—;层高等于或超【过2:.,2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2.7.5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使用时其】出入口坡道距—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
《 2.7.6— 地下室离》建筑基地边界和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必《须大于5米 —
? 2.7.7 【地下室室《外顶板?凡有条件《的应予绿化绿化【敷土应满足第—3.3条规定其【中绿化敷土》深度应大于5—0厘米且不少—于2:。0%可绿《化面积的敷土深度】宜大于1《10厘?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