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 2.1.1 !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表《2.:1 ?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注!     1!、√允许《设置: 《    2、×【不允许设置  】 ,。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2.1.2 !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 《。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 , :。300~10—0,。0,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10】000~1500】。0 《。 10》00~?3,000 — ? 注每户按3【.,2人计算 2【.1.3 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本章的规定! , 2.1.4 !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 ,2.1.5 — 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置标准应按第七【章及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1.!6 : 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人)】 ? 《 ? :住宅层数 【 居住区【。 , —小,区 : 》。 组团 》 【 《 低层 【。 2》8~:40:。 —2,6~37 】 2?1~3?0 【 — 多层 】 ,。 , 18~2》。5 《 18~25】 : 14~【20 》。。 《 中】高层: — ,17~26 】 1《4~20 ! 12~16 【 , ! 高层 ! 17》~2:6 1】0~:15 ? 《 8~?11 ? 》 注1.百色【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IV:类区 ?     》2.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1,.7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中【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用地构?成,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 , :1、住宅用地 【。 50】~60 》 55~65! , , 7》0~80 【 — 2、公建!用地 》 15~25! 12】~22 》 6~—12 】 】3、道路用地 ! 10~18! 》 9:~,17 ? 7~1】5 :。 《 — , 4、公共—绿地 《 7.【。5~1?8 — 5~15 【 , 3~6 ! 】 ,。 居住区用—地 《 《100 【 100 】 , :100 — 2.【1,.8 ?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2.6的规】定 表《2.6 —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 ! 住宅层数—。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低】层 4!3 【 多!层, 【32 《 — 中【高层 !3,0 ? 】 :。 高?层 《。 《22 ?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1.9》 ,。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 : ? 项 目 】 : 面积—(h㎡)《 ? 所》占比例(%》。) 【 人:均面积(㎡/—人) ? : ? — 一《。、居:住区用地《 , ▲ ! ? :10:0  】 !。 1 】 住宅用【地 —。 ▲ !   》 , :  【 【 2 《 公》建用地 《 , ? ▲ !   】  》 】 3? 道路用!地 ? ▲— 》 ,   】。  《 》 4 ! ? 公共绿地》 ? 《▲ 【  :。 ,  — 】。 , 二、其】它用地 — △》 【。 ! 》 ?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 , △ 》。。 】。 《 【 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为不!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2.1.10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2.【8的要求《 表2.8 !。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 ! 项: 目》 — 计量单位》 【数量: : : 所占比例(%!) ? 》人均数?量 ? 《 , ? 居—住区规模总用—。地面积 》 《 h㎡ 《  【  【。 《   《。。。 《 : 《 其中 】 《居住:区用地面积 【 ? h㎡《 — ,   】   ! ? ? —其它用地面积 ! ? h㎡? —   《   】   【 》 《 总建筑面积 】 万【㎡ 】  》 ? ㎡/】人 : , 】 1.地上!建筑总?面积 !万㎡ 《。   ! 10》0 : , 《㎡/人? — 《 《 其中 《 ? 住《。宅建筑面积 — 《 万㎡ —  — 《   !㎡/人? — 《 公建建】筑面积 】 , 万㎡ 】   !  【。 《 ! 2.地下建【筑总面积《 : 《 ,万㎡: —   ? , 】 ?㎡/人? 《 : 】 居住总户(套【)数 》 户(套【) : ?   !。 ,100 《 》 — ?。 —其中 《 ≤90】㎡ ? 户(套)! 《   》   ! 】 : : 《 90~120㎡!。 【户(套) 》 :。 《  —  :。 《 ! 】≥,120㎡ ! 户(套) 【 ?   】   ! 《 】 居住》人数 【 人 【   !。 ?。 — 】 户均人!数 : 《 人/户 】 ?   ! : 》 , 《 : 【住宅平均层数 】 》层  ! ! 》 】 《 人口毛密度 】 —人/ h㎡ ! ?  【 — 《 :。 — : 建筑密度— 《。 ?。%, 《   ! 【。 《 【 容积—率 《 :。 【 ,   【 ! 《 《 》 绿地率 【 : % !  ! 【 : ! 人均公共—绿,地 ㎡!/人 !  【 【 【 《 《配建总停车位 】 《 个 》 , ?  《 】 :车位/户 】 》 》 其中 —。 ? 地面停车位— 【个 :   】 : , , , 【 【 】地下停车《位 : 个 】  【 —  《 ?  ? 2【.1.11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 :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2《)小:区路路?面宽7~12—米  —   (3)组团】路路:面宽3~5米 ! ,    (4)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 ,2.1.12 】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2.1.13— ,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并,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净!空,不小于4《.0米×4.5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1.14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对其交角不】。宜小于7《5° 《 :。。2.:1.1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尽端外】回车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第二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1.16 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步行?梯道并?宜在梯道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 2.1.1【7 :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纵坡不应大于120!坡道高度《每升高1.5米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0米的中—。间平台 2.【1.18《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 ? 《 道路类别》 《 最《小纵坡? ? 最大纵坡】 , —备注 》 ! 机《动车道 》 》≥0.2% ! ≤8.》0% — L≤—200m 》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度≤7【.0:%; 】 ?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旁时则其坡!。度≤1.《0,% 《 】 ?非机:动车道? 【≥0.2% 】 ?≤3.0% ! L》≤,。5,0m: 》 ! 》 步?。。。行道 ? 》 ≥:。0.2% 》。。 ≤8【.,0% 》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坡,度≤:15% 《 ? 注L为】道路坡长 【 2.1.19 !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2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和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的用: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小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 2.?1,.20 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2?.1.19条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用!地;  【 , , (3)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和景观?性,建设工程 —2.1.21— 在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30米范】围内不批建私人住房!(指天地楼》)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改?建 ? 2.2 》 建筑容《。量控制 》 , 2.2.》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2!。。.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10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2.:。10)的规定 】 2.2.—4 :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10的》规定执行 表2.!10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区位》容量: 》。 用地!类型 【。 :新区 】。 旧城区 — 】 ? 建筑密度%不大!于 ? 《 容积率 — 》 不大于 】 ? 建筑?密度%不《大于 》 : 容积率 【 ? 不大于【 》 ? — 居住?建筑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1【8, 0.3! 20 ! 0.4】 【 其它!低层住宅 》 —25 ? , ? 0.7 》 :。 ?30 ? 0.【8 : ? , 【 :多层:、中高层 — 30 ! 1》.7 3!3 : 2.【0 】 【高层 — 25 【 3》.5: 2【5 —。 4.0 — 《 】办公建筑 】 多层 】 35— ! : :40: ? ! , 】高层 《。 35 ! ! 40 — : ! ,。 ? 商业建筑】 》 低?层 — 45 【 — 50 】 — — — 多层 》 40 】 ? 2.5 ! 4?8 — 3.0 — — : 高层— 40! 5【.0 【 48 】 6:.0 【 》 ?。 商住?综,合楼 《 ? 多层《 35! ? : ? 《 40 — ? — ? 《 高?层 》 35 —。 》 40!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 《 单层《 35!。 《 1.0》 : 4》。0 》 1.0 】 !。 多层《 ? , 30》 ? : 1.4《 : 3》5 【。1.6 》 】。 普通仓【库 】单层 》。。 50 】 — 55【 】 》 — 多层 ! ,。 35 !1.:。4 4】5, 》 1.6 》 :。 ?。 :注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 ,2,.2.5 表2】.,10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2.2.6 】 对未?。列入表2.10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1!。0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2.2】。.7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2.?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2.2.9 ! 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 表2.11 ! 提供公用开【敞空间容积率补偿表! ! ?核定容积率(—FAR) —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公用开】敞 —。 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F】AR<2.0— —。 1.0 ! 】 2≤F《AR<3.0 ! 1》.5 》 《。 》 3?.0≤FAR<5.!0 :。 《 2.0 【 【 , , FAR>5.!0 《 ? 2.?5 》 2.—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 2.?3.:1 :。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2.3.2】 建筑物室内【外,高差沿?街建筑?。不大于规划道路【标高0.3米当临街!建筑物后《退于相邻建筑—同时:又大于?规划建筑退线要【求的公共建筑可【允,许提高室内地面【标高提高高》度的第?一踏步台阶不得超】出规划?。建筑控?制线同?一街区、组团的【沿路:建,筑底层建筑层—高,应,相对统一 》 : 2.3.》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2.3.4 在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 2.3.—5,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2)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应按下式控】制 《 A≤L(》W+S) 式】中 《  :  :。 A----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L--》-,-,建筑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 ,S----建—筑,的后退距离 】 ,   ? ,(,3):沿道路红《线20米以上城区】道路公共建筑首层】高度:(,H1) 》 4.5米≤H1≤!5,米 2.—3.6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规】划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核算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2《.3.7《。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复:式住:宅时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2【.4 建筑间【距 》2.4.《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2.?4.2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表【2.12建筑间距】规定:表(以下简称表2.!。1,2)的?规,定, , , 2.4.3【 :。居住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井不【宜采用内天井开口天!井东西向长度大【于8米时南北向间距!。必须按表2.—12规?定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5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 】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6米  【。   (3》)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 2—.,4.4? 旧?城改建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表2.12】最小值取值其间【距不小于两座建筑平!均建:筑高度的0.7倍】。并按2.4.6【款取值 【2.4?.,5,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控制;》。。    【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4.6 相邻!建筑高?度,不相等时较》高建筑?在南:边时取高的建—。筑间距标准较高【建筑在北边时取两】幢建筑间距的平均值!。当东西向布置—。时取两者的平均值 ! 2.4.7】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还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2.4.8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1)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边线间】距计算;《     (!2)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3)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表2.1《2 建筑间距!规定表? 】   【 区位— 层数! 间】距比 】 备注?。 —。 【。 居 【 【住 — 建 — 》 筑 ! 主? 《 间 ! ?。 距 【 : 新 《 ! 区 !低层 《 1.【2H 【 最小值9米 ! 】 多层 【 : 1.0【H ?。 最小值15!米 : 》 !中高层 【 1.》0,H 《。 , 最小值7层2】0米,8层23米】,,9层26米 】。 》 ? 《高层 — 30+0.3!(H-30) 【 ? 最小值30米 ! 《 》 旧 】 ? 城 】 , 区 ! 《低层 !1.0?H 《。 , 最小值6米 !。 — 》 多层 》 0【.8H? 最【。小值4层10—米,5层1》2米,6层14米】 】 ? 《中高层 】。 0?.8H? —最小值?。7层16《米8层18米,9】层,20米? ? , — 高层 ! 《 25+0.—2(H-25) 】 最小值2!5米 — ? 【。 侧 ? 间! !距 : ? 新 】 : 》区 低!层 【 0.5H》 —最小值6米 】 ! , 多层《 【0.5H 】 最小值9—米 【 《 , 《中高:。层, , 0.】。4H 最!小值7层10米【。。,8层11米,9层!12米 ! ? —高,层 — 0.3》H — 最小值15—米 《 》 》。。 旧 《 》 城《 , 【 区 【。 低层 — : 0《.4H — , :最小值4米 — ? 《 多层!。 《 0.4—H 最小!。值8米(设通道【),6米(不设【通道) — ,。 , 】 中高层 【 0.4H】 —。。最小值7层8—米,8?层9米,9层—10米 】 ! 高层? 0.!25:H 【最小值15米(有】窗)10米(无窗)! ! 《 非居住 】 : , 建筑 》 》 ,幼托建?筑, 《 1.2H【 —  《 》 —学校 】 1.1H 】 两《教室长向相对—。不,少,于25米 !。 】 ,。。 医院病房楼— — 1:.1H 】   【 — 其他 【 , 0.8H !   【 : ? 》 备注 — 1、间!距取:最小值时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 ? ? 2、间距【。基线按建《筑外:围(:含封闭性挑出体)的!垂直投影计算 】 ? 3、当建】筑,边长:大于15《米时按主《间,距计算主间距与【侧向相交时》取,平均值 ! 4、对按此】规定但不能满足消】防和通道要求的应】按消和通《道要求控制 ! , : :并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5、》旧城区是指鹅城区具!体范围见附图一【 — ? 2》.,。4.9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平行布置】的间距  】   ?①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 , ,②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8米 《。   》  ③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4.1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  ④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 —     —。(2)垂直布置的】间距:。    》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5—米  《   (《3)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 2.5 建筑!物退让 《 ?2.5?.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2.5.2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退让图示 】   》2.5?.3 沿用地红线!边界的建筑物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  (1)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时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按相应建《筑类型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  》   (2)—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物与用【地红线最近点—的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且最小距离—低,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其余建筑不【应小于6《米(α为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     ①α<】。15°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控制《;,     】②15°≤α<45!°,按离界?。距离:的0.9倍控制; !    — ③45°≤α<】60:°按离界距离的0.!7倍控制; —  《   ④α》≥6:0°:按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 —    (3)相邻!两,。。块建设用地的新建建!。筑若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界后?建筑:。控制线的距离小于本!章第2.4条—的规定则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其:中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界】其它按建筑间距【要求控制的》建筑退距部分由高】度大于24》米以上的建筑物【承担    ! (4)对相邻建设!用地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且其建筑物的建筑!退距未能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其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退距应按本》。章第2.4条的规】定控制超出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建筑:退距部分由新建建】筑物承担  !。   (5)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建(】。构)筑?物)退离城市道路】绿化带?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   ?  ①一般》性建(构《)筑物退让不—少于5米商业建筑退!让,不小:于10米《   —  ②公共建—筑,作为停车的地下室需!占入绿?化,。。带时占入宽度不【。宜超过?5米且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应满足绿化】种植要求 —    ③建—筑物退让用地界【址除符合上述—。规,定外,须同时符合表!2.13的有关【规定 表2.】13 —建,筑,退让用地界址规【定 ? : ,  】。 》 居住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米) 《 建筑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米) ?。 , 《 】 朝向 【 层《数 】新区: ? 旧区— 【新区 》 : :旧区 《 》 ?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6 【0.4 — 5 》 4— : - 【 : 5 《 《 ? 》。 多层 《。 —0.5 》 : 0.4》 》 8 ? ? 7 《 -—。 8 】 《 】。 中高层 》 0.】5 《  《 9【。 8【 : ,   【   — 《 , : : : 高层 【 : 0.25 ! 0.《2 【15 】11 — 0.15 ! :。 10 — : !次要朝向 》 低层】 【0.25 ! ,4 -】 —按防火间距 】。 : 《 : ? 多层? 》 0.25 !。 : ,5 : 《 -: 》 按防火间》距 ? ? 【 , 中高层》 , 0【.25? 》 6: —- 8 ! 】 》高层 !0.1?25 — 8? —- 8 ! 》 :注1、?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 ,  2、《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  :  3、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 ,。 4、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5.4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小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  :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 !     (—2)取得退》让较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 2.5—.,5 沿《2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2.5.6 ! 沿道?路红线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边建筑《须,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作绿化隔离—带沿街商铺在退【绿化控?制线不足1》0米时不得》沿道路?设直接?。营,业面: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2—.5.7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规划建筑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小于5】米,。; ?     (【2)建筑高度大于3!5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或重要公】共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2.5!.8: 道路交》叉处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见表2.7表】2.:8)且不得小于较】宽,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表2:.14?。 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 ! : , : 《 道路A红线宽度】(m)?。 ? 道路B红线!宽度(?m) !视距三角形A边(】m) !视距三角形B边(m!) : ! 《 ,L≥60 》。 ? , L≥《60 】。。 100 》 《 100 — 》 《。 40≤—L<60 】 100— ? : 75 《 《 : — 2:0≤L<40 】 》10:0 50! : ? !12≤L<20 ! 75 】 : 25》 【 — ,40≤L<6—0 ? 《 40≤L<6【0 【 75 — 75 【 ? !20≤L<40 ! , , ?75 5!0 【 1!2≤L<20— : 《。 5:0 25! 》。 】 ,20≤L《<40 — 20≤【L,<40 《 50】 , 《 50 — 】。 12≤L【<20 《 50 ! 《 25 《 — : 12≤】。。。L<:20 】 12≤L<—20: ? 2》5 25! 【 注交【叉口建筑《在满足退道路要求】的前提下退视—距三:角,形控制线不少—于5米 表【2.15 》 :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 】 : 道路】宽度(m) ! 视距(m!) 】L>60《 》 40 【 : 2:0 : 【。 ? ?停车视距 ! 75~》1,00 》 50~—75 》 25~50】。 — 】会车视距 【 150【~20?0 1】00~150 】 50~【75 》 , : 2.5.9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2.5.1!0, 化粪池《、地下水《池不:。得在建筑物》临城市干道一侧设置!     【在规定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2.5.11—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1)》国道、快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  《   (2)省【道,、主要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 》    《(3)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20米; 】    (》4)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80米 — 2?.5:.12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高速!公路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不得沿》公路长向布置同时】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5.13 沿河!道、湖泊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除港口—码头建设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1《。)距右江河道规划】蓝线其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如!为堤路结合》工程(如江滨—堤路)距堤路—边线不?少于30《米;其?他,50米宽《以,下河道两岸退让距】离不少于2》0米 —     (2【)沿澄碧《湖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湖岸?线,不少于50米;澄】碧河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河岸线不【小于20米》 《。     (3)距!澄碧河岸《线及城区《内水景渠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4)—沿城市排洪渠两岸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湖泊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 ! 2.5.14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距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少:于3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距离不少于【15米?;围:。墙,与最外侧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  :(3)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4)—在现在南昆铁路正】线中心?两,旁分别预留5—0米为复线建设用】地该范围内不得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2.5.1】5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10千?伏及以下等》级的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宜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电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 1-?-,10千伏 》    《 5米 《     】35--1》10千伏《   10米—     !140--220】千,伏  15》米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电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平行时不《小于1米交》叉时不小于0.【5米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上方或下方— 2.6— ,建筑夹层设置规定 ! 《   ? 建筑夹《层为设于建筑楼层】内的局部楼层夹层】的面积应不大于建】筑基底面积的—。50%?且夹层只能作为停】车库或辅《助用房不得作住宅和!办公用?途纯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夹?层 2.】6.:1 临街商住—综合建筑在底层设有!商铺的住宅》楼,当底层商《铺层高超过4.5米!时(但?不,得大于5.5米)可!在局部设计夹层车库!。及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 】 , 2.6.2【 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不计:入层数内《 ? 2.6.—3 夹层层高超过2!.20?米且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基底—。红线面积《5,0%时均应计入规划!建筑层数《并按其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6.4 设【在夹层内的》单车(自行车或摩】托车)库车行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 — 2.7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设置规定 ! 2》.7.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单车(自行车、】摩托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2.】7.2 《半地:下,室不得大于》地块净面积的1【/,3并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当地《面敷土深度大—于0.9《米可参照表3.【3平台?绿化折算表折算【绿地面积 【 :2.7.3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反之】则,计入层数 】 2.7.4 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和容积!率内:;层高等于或超【过2.2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2?.7.5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使用时其出入口坡!道距: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 2.【7.6 地下—。室离建筑基地边界】和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必须大于》5米 2.!7.7 地下室室】外顶板凡有条件的】应予绿化绿化敷【土应满足第3.3】条,规定其?。。中绿化敷土深度应大!于50厘米》且不少于20%可】绿化面积的敷—土,。深度宜大于110】厘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