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1 】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
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2.2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注
】 1、√允许【设置:
— 2、×不允【许设置
【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2.1.2 —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户?数(户?)
】100?00~160—00
?
30【00~5000
】
, : 3?。00~1《00:。0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10!000~《。1,5000
! 1000~30】00
《
—注每户按3.2人计!算
2.1.【3 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本!章,的规定
【2.1.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 2.1.—5 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置标准应按第】七章及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1.6 【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人)】
—
《 住?宅层数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低层
! 28~4】0
:
26~3!7
》 21~30
!
—
? , 多层
【 , 18~25
!
18~】25
1!4~20
】
【 中高层
! 1》7~26
— 《。14~?20
?
12【~16
《。
《
!高层
!17~26
【 : 10~15
! 8~11】。
—
注1.百色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IV类区】
2.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1,.7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中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
表2?.5 》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用地》构成: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1、?住宅用地
【 50~【。60
【 55~65
】 ?。 7:0~80
】
?
? 2、公建用!地
》 15~25】
? 12~22】。
6~1!2
!
: 3》、道路用地
【
10~】18
— 9~17
】 7~15】
】。
》 ,。4、公?共绿地 《
《 7.5~—18
— 5~《15
《 : 3~《6,
—
《 居住区【用地:
? 10—0
10!0
:
, 《100
》 :
2.—1.8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2.6的!规定
《表2.6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
【 住宅层数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
? 低层 》
—43
》。
! 多?层,
《 32》
:
】 中高层 】
? 30
【
《 ,
高】层
— 22
【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1.9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
】 项 目—
【。面积(h《㎡)
【 所占比例—(,%) ?。
人均】面积(㎡/人) 】
—
《 《。一、居住《。区用地 《
—▲
1!。00
—
【
:
【 1
—。 住?宅用地
》
▲
】
》
》 :
【。
】2
公建!用,地
《 : ▲
!
》
—
》
? ,。 ?3
《 ?道路用地
】 ▲《
!
—
】
4
!。 公共绿地】
【▲,
—
】
【 ,
? ? 二、其《它用地
【 ?△,
《
】
!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
△
!
:
】
》
—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为》不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
2.1.10 】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2.《8的:。要求
表2—.8 ?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 项 !目
》 计量》单位
【 数量《。
所】。占,比例(%)》
人均!数量
!
》 , :居住区规模总用地】面积
】 h㎡
【 :
?
?
《
》
】
其】中
》 居《住区用地面积
! h㎡ 【
】
:
—
—
?。
《
其它用!地面积
】 h㎡《。。。
:
】 》
,
? ?
!
: 总建筑面积】
》 万㎡
—
!
》
《。 ㎡/人
【
】 1.地上】建筑总面积》
万】㎡ :
? :
?
? :。100
【 ㎡/人
】。
?
:
? : :其中
— : 住宅建筑面积【
:
,。 万》。㎡
【
!
—㎡/人
【
—
《 公:建建筑面积
! 万㎡ —
》 ,
】
!
—
: 2.地【下,建筑:总面:积
?
万㎡【
:
《
— : ,
? ㎡《/,人
—
?
居】住总户(套)数【
:
《 户(?套)
— 《
《 1?00
—。
—
—
, 《其中 ?。。
≤90!。㎡
】户(套)
】 , :
》
《。
》
《。
】 90~12】0㎡
!户,(套)? ,
— ,
】。
【
】
≥12】0㎡
【 户(套)—
》
】
》
【
】 ?居住人数《 ,
—人
《。 》
!
!
】 户均人数—
人/!。户 :
】
:
【 《
【
? 住宅平【均层数
】 , 层
】
?。
! 《
—
人!口毛密度
—
》人/ h㎡
【
—
—
?
—
?
— ? 建筑密度》
— ,%
!
《
【
】
— 容积率
! 《
【
?
【 《。
》
?
? : 绿地率《 ,
,
? %
!
:。
, ?
》 《
》
《
人均【公共绿地《
【㎡,/人
— , ?
》 :
: 》
,
:
?
】配建:总停车位 》
,。
?。 :个 :
《 : ,
【
《 车位/户—
《。
《
其】中 :
》 地:面停车位
—
个
!
】 ,
!
—
,
】地下停车位 —
: 个
【
】 :
!
】
2.?1.1?1 :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2】)小区路路》面宽7~1》2米
》 ? (3)组团路】路面宽3《~5米?。
? (4【。)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1.1》2 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 2.1.13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并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净空不小于】4.0米×》4.5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1【.14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对其—交角不宜小于7【5°
2【.,1,.1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尽端—外回车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第二】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1.16 【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步行梯—道并:宜在梯道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2.!1.17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纵坡不应大》于120《坡道高度每升高1】.,5米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0米的中间平台】
:2,.1.?18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
【 道》路,类别 ?
: 最小纵【坡,
《 最《大纵坡
!。 备注 《
》
— 机动车道【
— ≥0.2%—
≤8】.0:%
? ? L≤》2,00m
】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度≤7.0【。%;:
!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旁时则】其坡度≤1.0%】
【。
:
》非机动车道
! , , ≥0.《2%
】≤3:.0%?。
》 , L≤50m
】
—
》
】 步行道《 ,
》 ,≥0.2《%
? ≤8.【0%
?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坡度≤15%【
!注L为道路坡长【
《。2.1.19 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2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和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的】用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小!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2.1】.2:。0 : 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2!.1:.19条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
: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用【地;
【 , (3)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和—景观性建《设工程
2—.1.?21 在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30米范围内不批!建私人住房(指天】地楼)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改建
2—.2: 建筑容量—控制
2.2!。.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2.2.3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10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2.10《)的规定
》
, 2.2.—4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10!的规定执行
表2!.1:0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区位容量》
—
: 用地类型 !
: 新区
!。 旧城区 】
,
: ,
】 建筑密度%不】大于
》 , 容积》率 :
【 不大于
【 建》筑密:度%不?大,。于
【 容积率
—
— 不大于 》
】
,
《 居住建筑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18!。
》 ,。0.3?
》 ,20
?。
: : 0.4《
—
《 : , 其它低《层住:宅 :
》 25?
》。。 0.7
】 30《
《 0.8》
,
,
《
多!层、中高层》
【30
《 1.—7
:
, 33—
,
》2.:0
《
》
高层】。。
25!。
: 3.—5
2】。5
— 4.0
—
》
》 , ,办公建筑
】 , 多层 》
: 35
!
【 : 40
!
!
高层 !
—35
!
: 4》。。。。0
《 ,
】
《
《 商业建筑》
低层!
》 45
—
! 50
】。
!。。
多!层
【。。。 40
》 2.5
】
4—。8,。
? : 3.?0
:
! 高层—
》 40《
,
5.0
!
? 48《
—6.0
!
?
《 ,商住综?。合楼
】 多层
! 35
》
】 : 40
【。。。
》
—
》 高层
【 ?35
《 ,
— , 4《0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 单?层
《。 35—。
—1.:。0
:。
40
】
《 ,1.0
《
! 多》层
》 30
】 1《.4
《 35—。
,
1.【6
—
:
【普通仓?库
】单层 ?
《 50
—
【 55—
?
—
! ?多层
》 35
! : 1.4
— , 4《5
? ,。 1.6
!。
注—。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2.2.5【。 表?2.10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2.2.6》。 对未列入—表2.10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10】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2.2.7! ,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2.8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2.》2.9 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表—2.11 】提供公用开敞空间容!积率:。补偿:。表
?
?
《 核定容积【率(F?AR)?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公用】开敞
】 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F—AR<?2.0 《
—1.0
!
《 , : 2:≤,FAR<3.0
!
1.【5
!。
3【.0≤?FAR<5.0 】
2.0!
《。
: :
F【AR>5.0
】
? :2,.5
】
2.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3:.,1 :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 2.《3.2 建筑物】室内外高差沿—街建筑不大于规划】道,路,标高0.3米当临】街建筑?物后退于相邻建筑】同时又?大于规划《建筑退?线要求的公》共建筑可允许—提高室?内地面标高提—高高:度的:第一踏步台阶不【得超:出规划建筑》控制线同一街区、组!团的沿路建》筑底层建筑层高应】相对统一
【 2.3.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2.3?。.4 在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2》.3.?。5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2【)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应按下?式控制 《
A≤L—(W+S《)
式》中
!A---《-,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L---《-建筑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 , S-《---建筑》的,后退距离《
(!3)沿道路》红线20米以上城区!道路:公共建筑首层—高度(H1)—
4.5米【≤H:1≤5?米
? 2.3.》6,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规,划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核算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2】.3.7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复式—住宅时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2.】4 ?建筑间距
— 2.4》.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2?.4.2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表2?.12建筑间距【规定表?(,以,下,简称表?2,.,12:)的规定
— 2.4.—3, , 居住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井不宜《采用内天井开口天井!东西向长《。度大于8米时南北向!间,距必须按表2—。.,12规定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5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
》。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6米
?
(】。3)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
】
2.4—。.4 ? 旧城改建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表2.12最小值!。取值其间《。距不小?于两:座,建筑平均建筑高度】的0.7倍并按2.!4.:6款取值
】2.4.《5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4.6《 相邻建筑高【度不相?等时较高建筑—在,南边时取高的建【筑,。间距标准《较高建?。。筑在北边《时取:两幢建筑间距—。的平均?值,。。当东西向布置时取】两者的?平均值?
2.4【.7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还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2.4.8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1)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边线间距!计算;
【 : (2)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3)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表2.!12 建【筑间:。距规定表
】 :
?
】 , 区位
— 层》。数
》 : 间距比
—
?。 备注 》
: , ,
:
《。 ? 居
》。 ? 住— ,
建!
!筑 :。。
主
!
间 !
? ,。 , 距
!。 新 《
】 区
》
? 低层 》
—1.2?H
》 :最小值9米》
:
! 多层 【
? , 1.0H
【
: , 最小值15米 !
,。
—
— 中高层
】 1.》0H:
最【小值7层《20米,8层2【3米,?9层:。26:米,。
:
【
: 《高层
— ?30+0.》3(H-30—)
? 最小值30!。米
?
—
【旧
》 城
! 区 】
,
低层【
1.!0H
【 ,最小值6米
【
【
? 多层
! 0.8H
】
最小值】4层10米,5层】12米?,6:层14米
【
》
:
中高层 !。
0.8!H
【最小:值7层16米8【层18米,》。9层:20米
】
》
高层 】
,
2—5,+0.2《(H-?25)
】 最小值《2,5米 ?。。
》。
【 侧 《
【 间
【。 距
【
: 新
】 ? 区
】 低》层
0!.,5H
】。最小值6《米
—
! 多层
】 :0.5H
》
最小【值9:米
—
《。
? ?中高层?
0.!4H
】最小值7层10米,!8层11《米,9层12—米
》
?
【 高:层 :
,
:。 0.3H
】
最小值】15米
》
》 :
旧
!
《 城
—
— ,区 :
: 低》层
0!.4:。H
? 最小值4米!
《
】 多《层
《 0.4H
!
最—小值8米《(设通道)》,6米?(不设通道)—
【
? 中高—层
【 0.4H
! 最小值》7层8米,8层9米!,9层?1,0米
】
】 高层?
0.!25H
— : 最小值15米【(有窗)10米【(无:。窗)
》。
—
非居住 !
: —建筑 ?
》 幼托?建筑
】 1.2H
!。
【
— 学校 【
1.1!H
:
《 两教室《长向:。。相对不少于25米】
!
《 ,。 医院病房楼
! 1.1H】
,
,
】
:
《
其他 】
—。0.8H《
《。
》。
》
《 , 备注
】。 1、间距【取最:小值时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
!。 2、间距》基线:按建筑外围(含【封闭性挑《。出体)的垂》直投影计《算
— : 3、当建筑【。边长大于15米时】按主:间距计算主间距与】侧,向相交时取平均值 !
【。 4、对《按此规定但不—。能满足消《防和通?道要求的应按消【和通道要求控—制,
? 并【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 :5、旧?城区:是指鹅?城区具?。体范围?见附图一《 ,
?
?
2【。.4.9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平行布?。置,的间距
】 ①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②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8米
— —③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4.1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④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
《
【(2)?垂直布置的间距
!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5?米
:。
(—3)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2.5 建筑【物退让
—。 2:.5.?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2.5.【2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退让图示》
?
《
2?.,5,.3: 沿用《地红线边《界的建筑物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 (1)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时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按相应!建筑:类,型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
【 (2)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物《与用地?红线最近点的—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且最小距》离低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其余!建筑不应小于—6米(α为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 ①α<15!°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控制;】
【 ②15°≤α【<45?°按离界《距离:的0.9倍控制;
!
《 ③45°≤α!<60°按》离界距离的0.【7倍控制《;
!④α≥60°按【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
【 : (3)【相邻两块建设用地的!。新建建筑若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界后建筑控制线】。的距:离小于?本章第?2.4条《的规定则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其中】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界其它按建【筑间距要求控—制,的建筑退距》部,。分由:高度大于2》4,米以上的建筑物承担!
《 , (4)—对相邻建《设,用地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且其建筑》物的:建筑退距未能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其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退距应【按本章第2.4【条的规定控制超出】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建筑退距】部分由新建建—。筑物:承担
?
(5!)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建:(构:)筑物)《退离城市道》路绿化带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 ①—一,般性建(构)筑【物退让不少于—5米商业《建,筑退让不小于10米!
: : , ②公共建筑】作为停?车,的地下室需占入绿】化带时占《入宽度不宜超过5】米且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应满足绿化【种植:要求:
》 ③建筑物退让用地!界址除符合上述规】定外,须同时符【合表2.《13的有关规定
! 表2?.13 — 建筑?退让用地《界,址规定?
】
!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
,
?
—。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
》建,筑高度的倍数
】
? 最小距》离(米?)
】 ,
— ,朝向:
层】数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6】
—0.4
— 5
! 4
》 -
》
5
!
! 多层
【 0.5
】
0.4】
《 8?
7【。
: , , -
】 8:
: ,
《
中高!层
— , ,0.:5
:
! : 9
?
8
!
》
【
【
: :。 高层 》
: 0.25
!。
, ? ,0.:。2
》 15《
11
!
, 0.15
!
1—0
》
【 , 次要朝向—
:
《 低层?
— 0.25
—
4
】 -
—
《 按防火间》距
【。
?。
多层】。
:
0.25!
:。 : 5
— -
》
按防火】间,距
【
【 中高层
! , 0.《25:。
6
! -
—
》。8
—
:
— 高:层,
》 0.125
】
》8
》。 :-
?。。 8
—
—
注:1、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 《。 2、?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 3、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
4、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
2.?5.:。4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小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
,
, (【2):取,得退让较《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
2.5.【5 沿2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2.5—.6 沿道路红线!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边,建筑须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作绿【化隔离?带,沿街:商铺在退《绿化控制《线不足10米—时不得沿《道路设直《接营业面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2.!5.7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规划!建,。筑,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建,筑高度大于》35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或重》要公共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2.5.8 !道路交叉处》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见【表2.7《表,2.8)且不得小】于较宽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表【2.14 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
! 道路A红线!宽度(m) —
? 道路B红线宽!度(m?)
】视,距三角形A边—(m)?
:
视距三角!形B边(m)
】
:
》
,
L—≥60
! L:≥60
! 100
】。 100》
【
:
《 40?≤L:<60
!。 ,1,0,0,
《 75《
?
》
—20≤L<》40
【 100
! 50
—
【
《 12≤L》<2:0
— , 75
!25
】
】40≤L<60【。。
4】0≤L?<60
】 , 75
》 75
!
》
,
》20:≤,L<40
】 75
【 50
【
,
【。
? 12≤L—<2:0
5!0
《 25
】
:
【 :20≤L<4—0,。 ,
? ?。。20≤L<4—。0
《 《5,0
》 :50
【。
》 ? 12≤L<2【0
《 50
!。 , 25
【
》。
12】≤,L<2?0
》 12≤—L<20《
:
: ?2,5
《 25
】
【 注交叉口建【筑在满足退道—路,。要求:的前提下退视—距,三,。角,形控制线《不少:于5米
表2.!。15 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
】
? 道路宽度】(m)?
:
视距!(m:)
《 L>60】。
4】0
:
20
】
—
— 停车视距 —
》 75~100
! 50~7】5
【25~50
!
! ,会车视?距
1!50~200
】 100~1!50
5!0~7?5
—
?2.5.9》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2》.5.?10 化粪池—、地下?水池不得在建筑物】临城:市干道一侧》设置
】 在规定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2.》5.1?1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1)《。国道、快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
《。
? (2)省道、】主要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
》
? ,。 (3)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20:。米; ?
—(4)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8【0米 ?
2.5.1【2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高速公路》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不得沿公路—长向布置同时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
2.5.1】3 沿?。河道、?湖泊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除港口码头建设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距右江!河道:规划蓝线《其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如为堤路》结合工程(如江滨】堤路)距堤路边线不!少于30米;—其他50米宽以【下河道两岸退让距离!不,少于20米
! (—。2,)沿澄碧湖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湖岸线不少于50米!;澄碧?河,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河岸线不小于2【0,米
】 :(3:)距澄碧河岸线【及城区内水》景渠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4)沿城市排—洪渠两岸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湖泊】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
!
:。 2.5.1—4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距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少【于3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距离不少】于15米;围墙与最!外侧: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 (3】)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4】)在现在南》昆铁路正线中心【两旁分别预留50】米为复线建设用【地该范围内》不,得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2.5.15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10千!伏及以下等》级的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宜!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电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 1--!10千?伏 》 5米
—。
【35--《110千伏 — 10《米 :
— 140-—-220千伏 【 15米
【 ,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电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平行?。时不小于1米—。交叉时不小于0【.5米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上方—或下:方
《2.6 建筑—夹,层设置规定》 ,
,。
: 建筑【夹层为?设于建筑《楼层内的《局部楼?层夹层的面积应不】。大,于建:筑基底面积》的,50%?且夹层只能作为【停车库或《辅助用?房不得作住》宅和办公《用,途纯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夹层
—
2.6—.,1 临街商住—综合建筑在底层设】有商铺的住宅楼【当底层?商铺层高超过4.5!米时(但不得大【于5.5米)可在局!部设计夹层车库【及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
2.6.!2 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不计入层数内—
2.6】.3 夹层层高超过!2.20米且—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基底红—线,面积5?0%时均应》计入规划建筑层数并!按其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 2.6.4 【设在夹层内的—单车(自行车—或摩托车《),库车行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
2.7】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设置规定
!
?2.7.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单车(自《行,车、摩?托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2.7?.,2, 半地下室不得大于!地块净面积的1/3!并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当地面敷—土深度大于》0.9?。米可参照《。表3.3平台绿【化,折,算表折算《。绿地面积 》
? 2.7.》3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反之则计入】层,数
《 2.7.—4, 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和?。容积率内《;层高等于或—超过2?。.,2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7.!5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使【用时其出《入口坡道距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
!2.7.《6 地下室离建【筑,基,地边界和《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必须—大于5米
【 2.《7.7 地》。下室室?外顶板凡《有条件的应》予,绿化绿化敷土应满足!第,3.3条规定—。其中绿化敷土深度应!大于50厘米且不】少于20《。%可绿化面》积的敷?土深度宜大于110!厘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