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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1 】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 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2.2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注   】  1、√允许【设置:   —  2、×不允【许设置   【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2.1.2 —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 , 】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户?数(户?) 】100?00~160—00 ? 30【00~5000 】 , : 3?。00~1《00:。0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10!000~《。1,5000 ! 1000~30】00 《 —注每户按3.2人计!算 2.1.【3 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本!章,的规定 【2.1.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 2.1.—5 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置标准应按第】七章及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1.6 【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人)】 — 《 住?宅层数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低层 ! 28~4】0 : 26~3!7 》 21~30 ! — ? , 多层 【 , 18~25 ! 18~】25 1!4~20 】 【 中高层 ! 1》7~26 — 《。14~?20 ? 12【~16 《。 《 !高层 !17~26 【 : 10~15 ! 8~11】。 — 注1.百色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IV类区】     2.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1,.7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中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 表2?.5 》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用地》构成: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 1、?住宅用地 【 50~【。60 【 55~65 】 ?。 7:0~80 】 ? ? 2、公建用!地 》 15~25】 ? 12~22】。 6~1!2 ! : 3》、道路用地 【 10~】18 — 9~17 】 7~15】 】。 》 ,。4、公?共绿地 《 《 7.5~—18 — 5~《15 《 : 3~《6, — 《 居住区【用地: ? 10—0 10!0 : , 《100 》 : 2.—1.8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2.6的!规定 《表2.6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 【 住宅层数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 ? 低层 》 —43 》。 ! 多?层, 《 32》 : 】 中高层 】 ? 30 【 《 , 高】层 — 22 【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1.9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 】 项 目— 【。面积(h《㎡) 【 所占比例—(,%) ?。 人均】面积(㎡/人) 】 — 《 《。一、居住《。区用地 《 —▲ 1!。00 —   【 : 【 1 —。 住?宅用地 》 ▲ 】 》  》 :  【。 】2 公建!用,地 《 : ▲ !   》   — 》 ? ,。 ?3 《 ?道路用地 】 ▲《   !  — 】 4 !。 公共绿地】 【▲, —   】  【 , ? ? 二、其《它用地 【 ?△, 《 】 !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 △ ! : 】 》 —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为》不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 2.1.10 】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2.《8的:。要求 表2—.8 ?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 项 !目 》 计量》单位 【 数量《。 所】。占,比例(%)》 人均!数量 ! 》 , :居住区规模总用地】面积 】 h㎡ 【 :   ? ?   《 》  】 其】中 》 居《住区用地面积 ! h㎡ 【   】 :   —   — ?。 《 其它用!地面积 】 h㎡《。。。 :   】  》 , ?  ? ! : 总建筑面积】 》 万㎡ —   ! 》 《。 ㎡/人 【 】 1.地上】建筑总面积》 万】㎡ : ? :   ? ? :。100 【 ㎡/人 】。 ? : ? : :其中 — : 住宅建筑面积【 : ,。 万》。㎡ 【    ! —㎡/人 【 — 《 公:建建筑面积 ! 万㎡ — 》 ,   】 ! — : 2.地【下,建筑:总面:积 ? 万㎡【 : 《   — : , ? ㎡《/,人 — ? 居】住总户(套)数【 : 《 户(?套) —  《 《 1?00 —。 — — , 《其中 ?。。 ≤90!。㎡ 】户(套) 】 , :  》   《。 》 《。 】 90~12】0㎡ !户,(套)? , — ,   】。 【 】 ≥12】0㎡ 【 户(套)— 》   】   》 【 】 ?居住人数《 , —人 《。  》 ! ! 】 户均人数— 人/!。户 :   】 : 【 《 【 ? 住宅平【均层数 】 , 层 】   ?。 ! 《 — 人!口毛密度 — 》人/ h㎡ 【  — — ? — ? — ? 建筑密度》 — ,%   ! 《 【 】 — 容积率 ! 《  【 ? 【 《。 》 ? ? : 绿地率《 , , ? % !  :。 , ? 》 《 》 《 人均【公共绿地《 【㎡,/人 — ,  ? 》 : : 》 , : ? 】配建:总停车位 》 ,。 ?。 :个 : 《 : , 【 《 车位/户— 《。 《 其】中 : 》 地:面停车位 — 个 !   】 , ! — , 】地下停车位 — : 个 【   】 :   !  】 2.?1.1?1 :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2】)小区路路》面宽7~1》2米 》   ?  (3)组团路】路面宽3《~5米?。 ?     (4【。)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1.1》2 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 2.1.13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并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净空不小于】4.0米×》4.5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1【.14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对其—交角不宜小于7【5° 2【.,1,.1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尽端—外回车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第二】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1.16 【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步行梯—道并:宜在梯道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2.!1.17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纵坡不应大》于120《坡道高度每升高1】.,5米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0米的中间平台】 :2,.1.?18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 【 道》路,类别 ? : 最小纵【坡, 《 最《大纵坡 !。 备注 《 》 — 机动车道【 — ≥0.2%— ≤8】.0:% ? ? L≤》2,00m 】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度≤7.0【。%;: !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旁时则】其坡度≤1.0%】 【。 : 》非机动车道 ! , , ≥0.《2% 】≤3:.0%?。 》 , L≤50m 】 — 》 】 步行道《 , 》 ,≥0.2《% ? ≤8.【0% ?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坡度≤15%【 !注L为道路坡长【 《。2.1.19 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2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和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的】用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小!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2.1】.2:。0 : 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2!.1:.19条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 :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用【地;  【 ,  (3)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和—景观性建《设工程 2—.1.?21 在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30米范围内不批!建私人住房(指天】地楼)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改建 2—.2: 建筑容量—控制 2.2!。.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 2.2.3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10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2.10《)的规定 》 , 2.2.—4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10!的规定执行 表2!.1:0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区位容量》 — : 用地类型 ! : 新区 !。 旧城区 】 , : , 】 建筑密度%不】大于 》 , 容积》率 : 【 不大于 【 建》筑密:度%不?大,。于 【 容积率 — — 不大于 》 】 , 《 居住建筑 — ? : 低层独《。。立式:住宅: 18!。 》 ,。0.3? 》 ,20 ?。 : : 0.4《 — 《 : , 其它低《层住:宅 : 》 25? 》。。 0.7 】 30《 《 0.8》 , , 《 多!层、中高层》 【30 《 1.—7 : , 33— , 》2.:0 《 》 高层】。。 25!。 : 3.—5 2】。5 — 4.0 — 》 》 , ,办公建筑 】 , 多层 》 : 35 ! 【 : 40 ! ! 高层 ! —35 ! : 4》。。。。0 《 , 】 《 《 商业建筑》 低层! 》 45 — ! 50 】。 !。。 多!层 【。。。 40 》 2.5 】 4—。8,。 ? : 3.?0 : ! 高层— 》 40《 , 5.0 ! ? 48《 —6.0 ! ? 《 ,商住综?。合楼 】 多层 ! 35 》 】 : 40 【。。。 》 — 》 高层 【 ?35 《 , — , 4《0 ! : 》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 单?层 《。 35—。 —1.:。0 :。 40 】 《 ,1.0 《 ! 多》层 》 30 】 1《.4 《 35—。 , 1.【6 — : 【普通仓?库 】单层 ? 《 50 — 【 55— ? — ! ?多层 》 35 ! : 1.4 — , 4《5 ? ,。 1.6 !。 注—。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2.2.5【。 表?2.10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2.2.6》。 对未列入—表2.10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10】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2.2.7! ,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2.2.8 【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2.》2.9 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表—2.11 】提供公用开敞空间容!积率:。补偿:。表 ? ? 《 核定容积【率(F?AR)?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公用】开敞 】 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F—AR<?2.0 《 —1.0 ! 《 , : 2:≤,FAR<3.0 ! 1.【5 !。 3【.0≤?FAR<5.0 】 2.0! 《。 : : F【AR>5.0 】 ? :2,.5 】 2.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3:.,1 :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 2.《3.2 建筑物】室内外高差沿—街建筑不大于规划】道,路,标高0.3米当临】街建筑?物后退于相邻建筑】同时又?大于规划《建筑退?线要求的公》共建筑可允许—提高室?内地面标高提—高高:度的:第一踏步台阶不【得超:出规划建筑》控制线同一街区、组!团的沿路建》筑底层建筑层高应】相对统一 【 2.3.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2.3?。.4 在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2》.3.?。5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2【)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应按下?式控制 《 A≤L—(W+S《) 式》中     !A---《-,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L---《-建筑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 , ,  S-《---建筑》的,后退距离《     (!3)沿道路》红线20米以上城区!道路:公共建筑首层—高度(H1)— 4.5米【≤H:1≤5?米 ? 2.3.》6,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规,划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核算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2】.3.7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复式—住宅时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2.】4 ?建筑间距 — 2.4》.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2?.4.2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表2?.12建筑间距【规定表?(,以,下,简称表?2,.,12:)的规定 — 2.4.—3, , 居住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井不宜《采用内天井开口天井!东西向长《。度大于8米时南北向!间,距必须按表2—。.,12规定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5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 》。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6米 ?     (】。3)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 】 2.4—。.4 ? 旧城改建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表2.12最小值!。取值其间《。距不小?于两:座,建筑平均建筑高度】的0.7倍并按2.!4.:6款取值 】2.4.《5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4.6《 相邻建筑高【度不相?等时较高建筑—在,南边时取高的建【筑,。间距标准《较高建?。。筑在北边《时取:两幢建筑间距—。的平均?值,。。当东西向布置时取】两者的?平均值? 2.4【.7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还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2.4.8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1)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边线间距!计算; 【  :  (2)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3)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表2.!12 建【筑间:。距规定表 】 : ?   】 , 区位 — 层》。数 》 : 间距比 — ?。 备注 》 : , , : 《。 ? 居 》。 ? 住— , 建! !筑 :。。 主 ! 间 ! ? ,。 , 距 !。 新 《 】 区 》 ? 低层 》 —1.2?H 》 :最小值9米》 : ! 多层 【 ? , 1.0H 【 : , 最小值15米 ! ,。 — — 中高层 】 1.》0H: 最【小值7层《20米,8层2【3米,?9层:。26:米,。 : 【 : 《高层 — ?30+0.》3(H-30—) ? 最小值30!。米 ? — 【旧 》 城 ! 区 】 , 低层【 1.!0H 【 ,最小值6米 【 【 ? 多层 ! 0.8H 】 最小值】4层10米,5层】12米?,6:层14米 【 》 : 中高层 !。 0.8!H 【最小:值7层16米8【层18米,》。9层:20米 】 》 高层 】 , 2—5,+0.2《(H-?25) 】 最小值《2,5米 ?。。 》。 【 侧 《 【 间 【。 距 【 : 新 】 ? 区 】 低》层 0!.,5H 】。最小值6《米 — ! 多层 】 :0.5H 》 最小【值9:米 — 《。 ? ?中高层? 0.!4H 】最小值7层10米,!8层11《米,9层12—米 》 ? 【 高:层 : , :。 0.3H 】 最小值】15米 》 》 : 旧 ! 《 城 — — ,区 : : 低》层 0!.4:。H ? 最小值4米! 《 】 多《层 《 0.4H ! 最—小值8米《(设通道)》,6米?(不设通道)— 【 ? 中高—层 【 0.4H ! 最小值》7层8米,8层9米!,9层?1,0米 】 】 高层? 0.!25H — : 最小值15米【(有窗)10米【(无:。窗) 》。 — 非居住 ! : —建筑 ? 》 幼托?建筑 】 1.2H !。   【 — 学校 【 1.1!H : 《 两教室《长向:。。相对不少于25米】 ! 《 ,。 医院病房楼 ! 1.1H】 , ,   】 : 《 其他 】 —。0.8H《 《。   》。 》 《 , 备注 】。 1、间距【取最:小值时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 !。 2、间距》基线:按建筑外围(含【封闭性挑《。出体)的垂》直投影计《算 — : 3、当建筑【。边长大于15米时】按主:间距计算主间距与】侧,向相交时取平均值 ! 【。 4、对《按此规定但不—。能满足消《防和通?道要求的应按消【和通道要求控—制, ? 并【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 :5、旧?城区:是指鹅?城区具?。体范围?见附图一《 , ? ? 2【。.4.9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平行布?。置,的间距  】   ①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 ②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8米 —     —③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4.1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④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 《     【(2)?垂直布置的间距 !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5?米 :。     (—3)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2.5 建筑【物退让 —。 2:.5.?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2.5.【2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退让图示》 ?  《 2?.,5,.3: 沿用《地红线边《界的建筑物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    (1)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时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按相应!建筑:类,型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    【 (2)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物《与用地?红线最近点的—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且最小距》离低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其余!建筑不应小于—6米(α为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    ①α<15!°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控制;】    【 ②15°≤α【<45?°按离界《距离:的0.9倍控制; !  《   ③45°≤α!<60°按》离界距离的0.【7倍控制《;     !④α≥60°按【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 【 :    (3)【相邻两块建设用地的!。新建建筑若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界后建筑控制线】。的距:离小于?本章第?2.4条《的规定则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其中】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界其它按建【筑间距要求控—制,的建筑退距》部,。分由:高度大于2》4,米以上的建筑物承担! 《 ,   (4)—对相邻建《设,用地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且其建筑》物的:建筑退距未能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其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退距应【按本章第2.4【条的规定控制超出】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建筑退距】部分由新建建—。筑物:承担 ?     (5!)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建:(构:)筑物)《退离城市道》路绿化带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     ①—一,般性建(构)筑【物退让不少于—5米商业《建,筑退让不小于10米! : : ,   ②公共建筑】作为停?车,的地下室需占入绿】化带时占《入宽度不宜超过5】米且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应满足绿化【种植:要求:    》 ③建筑物退让用地!界址除符合上述规】定外,须同时符【合表2.《13的有关规定 ! 表2?.13 — 建筑?退让用地《界,址规定? 】   !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 , ? —。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 》建,筑高度的倍数 】 ? 最小距》离(米?) 】 , — ,朝向: 层】数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6】 —0.4 — 5 ! 4 》 - 》 5 ! ! 多层 【 0.5 】 0.4】 《 8? 7【。 : , , - 】 8: : , 《 中高!层 — , ,0.:5 :   ! : 9 ? 8 !   》   【 【 : :。 高层 》 : 0.25 !。 , ? ,0.:。2 》 15《 11 ! , 0.15 ! 1—0 》 【 , 次要朝向— : 《 低层? — 0.25 — 4 】 - — 《 按防火间》距 【。 ?。 多层】。 : 0.25! :。 : 5 — - 》 按防火】间,距 【 【 中高层 ! , 0.《25:。 6 ! - — 》。8 — : — 高:层, 》 0.125 】 》8 》。 :- ?。。 8 — — 注:1、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    《。 2、?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     3、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     4、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 2.?5.:。4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小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 , ,     (【2):取,得退让较《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 2.5.【5 沿2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2.5—.6 沿道路红线!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边,建筑须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作绿【化隔离?带,沿街:商铺在退《绿化控制《线不足10米—时不得沿《道路设直《接营业面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2.!5.7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规划!建,。筑,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小于5米; 】  :   (2》),建,筑高度大于》35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或重》要公共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2.5.8 !道路交叉处》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见【表2.7《表,2.8)且不得小】于较宽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表【2.14 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 ! 道路A红线!宽度(m) — ? 道路B红线宽!度(m?) 】视,距三角形A边—(m)? : 视距三角!形B边(m) 】 : 》 , L—≥60 ! L:≥60 ! 100 】。 100》 【 : 《 40?≤L:<60 !。 ,1,0,0, 《 75《 ? 》 —20≤L<》40 【 100 ! 50 — 【 《 12≤L》<2:0 — , 75 !25 】 】40≤L<60【。。 4】0≤L?<60 】 , 75 》 75 ! 》 , 》20:≤,L<40 】 75 【 50 【 , 【。 ? 12≤L—<2:0 5!0 《 25 】 : 【 :20≤L<4—0,。 , ? ?。。20≤L<4—。0 《 《5,0 》 :50 【。 》 ? 12≤L<2【0 《 50 !。 , 25 【 》。 12】≤,L<2?0 》 12≤—L<20《 : : ?2,5 《 25 】 【 注交叉口建【筑在满足退道—路,。要求:的前提下退视—距,三,。角,形控制线《不少:于5米 表2.!。15 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 】 ? 道路宽度】(m)? : 视距!(m:) 《 L>60】。 4】0 : 20 】 — — 停车视距 — 》 75~100 ! 50~7】5 【25~50 ! ! ,会车视?距 1!50~200 】 100~1!50 5!0~7?5 — ?2.5.9》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2》.5.?10 化粪池—、地下?水池不得在建筑物】临城:市干道一侧》设置    】 在规定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2.》5.1?1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 (1)《。国道、快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 《。   ?  (2)省道、】主要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 》   ? ,。 (3)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20:。米; ?     —(4)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8【0米 ? 2.5.1【2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高速公路》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不得沿公路—长向布置同时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 2.5.1】3 沿?。河道、?湖泊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除港口码头建设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  》   (1)距右江!河道:规划蓝线《其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如为堤路》结合工程(如江滨】堤路)距堤路边线不!少于30米;—其他50米宽以【下河道两岸退让距离!不,少于20米 !     (—。2,)沿澄碧湖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湖岸线不少于50米!;澄碧?河,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河岸线不小于2【0,米   】  :(3:)距澄碧河岸线【及城区内水》景渠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4)沿城市排—洪渠两岸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湖泊】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 ! :。 2.5.1—4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距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少【于3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距离不少】于15米;围墙与最!外侧: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     (3】)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4】)在现在南》昆铁路正线中心【两旁分别预留50】米为复线建设用【地该范围内》不,得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2.5.15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10千!伏及以下等》级的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宜!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电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     1--!10千?伏    》  5米 —。     【35--《110千伏 —  10《米 :   —  140-—-220千伏 【 15米 【 ,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电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平行?。时不小于1米—。交叉时不小于0【.5米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上方—或下:方 《2.6 建筑—夹,层设置规定》 , ,。 :     建筑【夹层为?设于建筑《楼层内的《局部楼?层夹层的面积应不】。大,于建:筑基底面积》的,50%?且夹层只能作为【停车库或《辅助用?房不得作住》宅和办公《用,途纯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夹层 — 2.6—.,1 临街商住—综合建筑在底层设】有商铺的住宅楼【当底层?商铺层高超过4.5!米时(但不得大【于5.5米)可在局!部设计夹层车库【及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 2.6.!2 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不计入层数内— 2.6】.3 夹层层高超过!2.20米且—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基底红—线,面积5?0%时均应》计入规划建筑层数并!按其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 2.6.4 【设在夹层内的—单车(自行车—或摩托车《),库车行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 2.7】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设置规定 ! ?2.7.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单车(自《行,车、摩?托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2.7?.,2, 半地下室不得大于!地块净面积的1/3!并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当地面敷—土深度大于》0.9?。米可参照《。表3.3平台绿【化,折,算表折算《。绿地面积 》 ? 2.7.》3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反之则计入】层,数 《 2.7.—4, 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和?。容积率内《;层高等于或—超过2?。.,2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7.!5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使【用时其出《入口坡道距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 !2.7.《6 地下室离建【筑,基,地边界和《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必须—大于5米 【 2.《7.7 地》。下室室?外顶板凡《有条件的应》予,绿化绿化敷土应满足!第,3.3条规定—。其中绿化敷土深度应!大于50厘米且不】少于20《。%可绿化面》积的敷?土深度宜大于110!厘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