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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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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补偿安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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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 : , 大中型水利、日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市、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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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安置人员【的认定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确认和】调整在册被征—地农:民人数和被征地老年!农,民年龄、《人,数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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