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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评估 —。 :第四十三条 对被】拆,迁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   【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十四条 !。评估:机构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 第四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被拆迁人拒绝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第四十六条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应当结合其经—营及:纳税:情况参照经营用【房评估对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公【有租:赁房:屋以合法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租赁面积为使—用面积的应按实【计算成建筑面积 !   ? 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其评估价—计算补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办法办理【。    》 1. 《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其评?估价的?60%计算补偿【   《  2.经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其评估价的剩余使用!率计算补偿   !。  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率=(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土地出【让,法定最高使》用年限×1》00% —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既有】住宅:房,又有非住宅》。房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住宅房、!非住宅?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补偿  !   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的不予补偿 【。  :  (四)》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 第:四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可先由《拆迁人?选定;?被拆迁人不同意由拆!迁,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在接到【评,估通知3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告知!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   ? ,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