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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三条 对》被拆迁?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
—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十!四条 评估机—构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
】第四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被拆迁人《拒绝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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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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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应,当结合其经营—及纳税情况参—照经:营用房评《估对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公有】。。租赁房屋以合—法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租赁面《积为使用《面积的应按实计【算成建筑面积
! ?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其评估价!计算补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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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其评估价的60【。%计算补偿
! 2.经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其?评估价的剩余使用率!计,。算补偿?
》 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率=(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土地【出让法?定最高使用年限×】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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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既有住宅房又【有非住宅房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住宅房、非住】。宅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补偿
! : 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的不予》补偿
《 (四)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四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可先由拆迁人选定】;被拆迁《。人不同意由拆迁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在接到—评估通知3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告知: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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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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