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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拆,迁评估 — 第四十《三条 对《被拆迁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  】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十四条【 评:估机构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 第】。四十五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被拆迁【人拒绝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应当结合《其经营及纳税—情况参?照经:营,用房评估对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 ,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公有租赁房屋】以合法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租赁面积为!使用面积的应按实】计算成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其评估—价计算补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办法办理  !   1.》 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其评估价的】60%计算补偿 】   ?  2.《经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其评估价的剩—余使用率计算—补偿   —  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率=!(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土】。地出让?法定最高使》用年限×100%!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既有:住宅房又有非—住宅:房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住宅】房、非住宅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补《偿     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的不予补偿 !   (四)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四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可先由拆】迁人选定;被拆迁人!不同意由拆迁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在接到评估通!知3: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告知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