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我市市区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规划、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计划、土地储备预算;
(七)年度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用地手续批准情况;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征地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收购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土地储备支出;
(五)安置房源、安置用地、产业用地的规模;
(六)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七)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