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42-2015 建标库

11.2  站区排水

11.2.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排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11.2.2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和隔油装置。

    2  储罐区雨水可采用管道排至站外,在排出储罐区防护堤和围墙之前应分别设置水封装置。

    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应在建筑墙外或围墙内设置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应为0.30m~0.50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4  清洗储罐的污水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排污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接入排水管道。

    5  排出站外城镇下水道系统的污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