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42-2015 建标库

11  消防给水、站区排水与灭火器配置

11.1  消防给水

11.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

11.1.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供水强度计算确定。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按全表面积的1/2计算。

    2  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

    3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1.2的规定。

    4  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表11.1.2  水枪用水量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3的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11.1.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罐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消防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炮)和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11.1.4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2根。

11.1.5  消防水池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水池应有防止被污染的措施。

11.1.6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7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宜采用水雾喷头。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水雾喷头的布置,应在喷水冷却时将储罐表面及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全覆盖。卧式储罐喷水冷却装置可采用喷淋管。

11.1.8  当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1.9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球形储罐,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35MPa;卧式储罐,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5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