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42-2015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液态液化石油气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及汽车槽车输送,输送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2  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

3.0.3  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作为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大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2  向用户供应的混合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警示性臭味;混合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使得当混合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嗅觉正常的人应能察觉;

    3  加臭剂的质量、添加量及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有关规定。

3.0.4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调峰气源或补充气源时,应与主气源有良好的互换性。

3.0.5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选址、选线,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且应具有给水、供电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条件。大型燃气设施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大型商业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物,并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0.6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废气、废水等对环境的影响。厂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3.0.7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建站规模、城镇的自然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区域防洪标准的要求。

3.0.8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地区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3.0.9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0.10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

3.0.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规模应以城镇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供气规模应按供应用户类别、户数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3.0.1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储气规模分为8级,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划分

    注:当单罐容积大于相应级别的规定,应按相对应等级提高一级的规定执行。

3.0.13  二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其他燃气厂站及设施合建。五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区。

3.0.14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中心城区内,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

    2  当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时,其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3.0.12相对应等级划分提高一级的规定执行,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的有关规定。

3.0.15  七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加气区域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工艺装置区应分开布置,中间应用实体围墙隔开;

    2  汽车加气区域平面布置及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3  汽车加气区域应设置专用的对外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4  加气机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本规范表5.2.10中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5  汽车加气区域独立设置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2.8的规定;

    6  汽车加气区域内的建筑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2.10中办公用房的规定。

3.0.16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