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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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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 , 《。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 村镇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供水工程安全保护!控,制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工【程及保护《范围:内设置标识建—立,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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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村镇集中供水设【施以总表结算—的总:表及总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阀,门到户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共同负责管理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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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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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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