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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危险房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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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危险房屋!鉴定执行城乡—建,设,。保护:部制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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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按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在鉴发鉴】定,文书后三《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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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房屋完损等级可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损程度【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划分》。下列各类
【 (《一)完好房屋—;,
,
》(二)基本完好房】屋;
(!三,)一般损坏房—屋;
《 (四)【严重损坏房》。屋,
,
第十七条 经【鉴定为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的房屋应在鉴!定文书上提》出维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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