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承担专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专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加强全面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从事专业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

第四十七条 两个及以上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八条 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参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条 进入专业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应当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三条 参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或者行业已淘汰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五十四条 参建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五条 参建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专业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在设置时应当与作业区分开,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现场的工作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建筑及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五十七条 参建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操作规程、防范方法、事故应急措施。

    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专业工程应当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按照阶段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分析,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

第五十九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事故风险分析情况和应急资源等制定项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节 建设单位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审核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风险管理,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有关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严禁挪用。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有关参建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检查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定期组织项目安全形势分析,强化监控监测、预报预警。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组织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节 勘察、设计单位

第六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和服务时,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可能引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不良地质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工程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专业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专业工程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第六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分析结果,对设计文件作出明确的技术说明,必要时报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四节 监理单位

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及时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对其签署或者出具的审核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明确监理重点。

第七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巡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及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中的重点工程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

第七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专业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或者局部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节 施工单位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制定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十四条 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履行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工程需要设置安全风险警示标志,强化重大风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七十六条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七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下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超出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七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充分、明显,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符合规定。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

第八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高度风险工程重点排查,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八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现场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现场处理的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备查。

第八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及时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