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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特点组织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本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规划【指标按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    《(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  (四)单位【附属绿地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 【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   ?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居住区建设等—项目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应按规定!标准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所缺—绿化面积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同等!面积补建所》需,绿化异地补建费由未!按规定标准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完成绿化的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其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绿化也应当在下【一个年的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工程竣—工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从事园林!规划设计或施工【。的单:位资:质等级的申》报、:审批工作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不《准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 《。。 ,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文:物,保护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