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总平面布置
9.2.1 浆粕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厂的近远期建设规模、生产工艺流程和用地范围进行布置,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近远结合、紧凑合理。
9.2.2、9.2.3 这两条是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浆粕工厂总平面设计要据此执行。如浆粕生产与粘胶纤维生产合建在一个厂区内,其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可综合利用,合并布置。
9.2.4 本条是为保证浆粕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节约能源和生产成本,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9.2.5 本条规定既考虑了生产、运输要求,也考虑了罐区泄漏和防止火灾发生等安全要求。
9.2.7 行政管理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是工厂人流较多的地方,应布置在便于管理、环境较好及便于人流出入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区域规划道路。
9.2.8 厂区道路除特殊情况外宜采用城市型道路。考虑现在的运输车辆载重量大,车体尺寸也有加大,因此支道路宽不应小于4m,主干道、次干道宽不宜小于6m,道路转弯半径也相应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