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安全防护措施
15.3.1 装置或设备的排气口应引向室外安全处。
15.3.2 对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设置机械通风、气体泄漏报警仪及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
15.3.3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且可靠接地。
15.3.4 设备布置应留有安全疏散通道,工作场所及安全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15.3.5 原料库、成品库等仓库内应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5.3.6 二氧化氯制备间、次氯酸钠制备间及氯化间的室外应配备隔离式两小时氧气呼吸器。
15.3.7 易燃、易爆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15.3.8 在操作面设置的地沟或管沟,应设有牢固、平稳的盖板。
15.3.9 设有起重机的车间其内部辅房顶棚应采用防坠落的防护措施。
15.3.10 表面温度超过60℃的管道和设备应采取保温或防烫措施。
15.3.11 引风机、送风机、磨浆机的基础宜使用减震垫。
15.3.12 车间潮湿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15.3.13 易发生事故、危及安全的设备、管道及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和涂刷安全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15.3.14 备料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敞开式场地或设置机械通风。
15.3.15 竹片或木片的输送带应设置紧急停车开关。
15.3.16 棉短绒、木片及竹片等原料堆场和备料车间中间库的出料皮带处、蒸锅下料口、漂洗真空过滤处、氯酸钠仓库、甲醇仓库、松节油储存区、二氧化氯制备区及二氧化氯反应器的视镜等处应设置视频监控。
15.3.17 棉浆粕工厂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5.3.1条~第15.3.16条规定外,尚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次氯酸钠制备间应防止阳光直接照晒室内设备和管道;
2 当次氯酸钠制备间采用氯气钢瓶供氯时,计量室内温度不宜低于20℃;
3 次氯酸钠制备间应设置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
4 次氯酸钠计量间排风应采取地面排风方式;
5 氯气钢瓶存放处和计量间必须设置能沉没氯气钢瓶的碱溶液事故池;
6 盐酸、烧碱和次氯酸钠罐区应分别设置独立的事故围堰,罐区应配备防护设备和用具。
15.3.18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5.3.1条~第15.3.16条规定外,尚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在可能泄漏二氧化氯处应设置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
2 二氧化氯储槽的排气口不得直接排向大气,应通过管道送到洗涤吸收系统处理后排放;
3 氯酸钠调配槽应设置在避光处;
4 在浓硫酸储槽、二氧化氯储槽、氯酸钠调配槽、甲醇储槽、烧碱储槽等周围应设置围堰,且围堰的容积应能接受最大储槽的泄漏量;
5 碱回收炉各主要操作层应设直达室外的安全疏散楼梯;
6 封闭的油泵房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7 浓硫酸储存槽区应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