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9-2015 建标库

14.2  废水收集与处理

14.2.1  污水宜清污分流。不能再利用的废水,应根据各自特征和处理难度综合处理。

14.2.2  木片和竹片的洗涤用水应循环使用。

14.2.3  蒸煮、洗选及氧脱木素系统的地沟应与漂白系统地沟分开设置。

14.2.4  未提抽完全的二氧化氯反应器溶液严禁直接排入地沟或转移至倒液槽。

14.2.5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中废气冷凝器排放的废液应收集处理。

14.2.6  漂白工段的酸性和碱性废水在室内应分道封闭排放,并宜在室外设置混合池。

14.2.7  酸性废水严禁与含硫化物和氯化物的废水混合。

14.2.8  仓储系统泄漏的化学品应由专用的污水沟系统收集处理。

14.2.9  污水进调节池前,应根据水质特征设置相应规格的格栅。

14.2.10  污水处理工艺宜采用物化与生化相结合的方法;高浓度废水的生化处理,宜采用厌氧与好氧相结合的工艺。

14.2.11  污水处理前应设置调节池、事故池。

14.2.12  在寒冷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保温或加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