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9-2015 建标库

10  建筑、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10.1.2  厂房的平面布置、柱网尺寸应规整,宜符合建筑模数的规定。

10.1.3  厂房平面布置采光、通风及卫生设施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77的有关规定。

10.1.4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工艺生产要求和节能标准要求。

10.1.5  厂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厂房的噪声防治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生产噪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减噪措施。

10.1.6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可靠的原则下,结合当地的施工技术条件,宜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