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9-2015 建标库

8.3      

8.3.1  照明宜采用三相配电。负荷宜平均分配,宜做到三相平衡。潮湿场所照明馈电线路宜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应为30mA。

8.3.2  灯具应采用保护导体(PE)可靠接地。

8.3.3  照明应按生产车间、工段或防火分区设置照明配电箱。照明配电箱应设置在无可燃物、无腐蚀物、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

8.3.4  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3.5  成品库房照明线路宜穿金属保护管敷设,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并应达到IP2X防护等级。

8.3.6  生产车间潮湿场所的照明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具。

8.3.7  甲醇及松节油储存区的照明灯具与线路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设计。

8.3.8  检修用行灯应采用36V安全电压。有使用行灯要求的场所,宜设置220V/36V行灯变压器。

8.3.9  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可按表8.3.9的规定采用。

表8.3.9  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