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9-2015 建标库

7.5  供电及供气

7.5.1  自控设备供电可采用交流220V/50Hz或直流24V。

7.5.2  供电应由动力配电箱(柜)专用回路提供。

7.5.3  供电等级不应低于相应工艺设备的供电等级。控制系统的供电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后备供电时间不宜小于30min。

7.5.4  供电容量应按用电量总和的1.5倍确定。

7.5.5  自控设备的供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4830的有关规定。

7.5.6  仪表气源可采用气源分配箱(器)的集中供气方式。气源分配箱(器)的入口应设减压过滤器。

7.5.7  从供气管路上取气时,其取气部位应设在水平管道的上部。从总管或干管上取气时,应在取气接管处安装气源切断阀。气源切断阀宜采用球阀或截止阀。

7.5.8  每个用气仪表的气源进口管路应设置气源切断装置。

7.5.9  在仪表气源管路的最低点,应设排污装置。

7.5.10  车间内气源分配箱(器)前的仪表供气管路,应选用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连接管件应与管道材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