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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书; —。     (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图;  —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到帐通知 》     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市拆】迁,办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和公示  【  : 市拆迁办和—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条 》拆迁人和《房屋拆单《位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市—拆迁办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市拆迁】办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存》储和发放《业务    【 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市拆迁办批准—拆迁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拆,。迁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迁补偿》资金应当存入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门帐户按照规【定足额?存储:; ?    (二)【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并—签订书?面拆迁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拆迁委托!服务费用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  !   ?(三:)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应《当委:托合法的《估价机构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书面委?托合同按国家规【定的估价《费用标准支付委托】费用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与拆迁】安置房屋的估—价应当委托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业务并建】立拆迁档案的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接!受市拆迁办监督检】查    —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拆迁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拆迁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项目资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标制度 】   ?。  :拆除房屋和清运【残土: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及时向》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批证和】资料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市拆!迁办组织建立的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房屋:拆迁市场《的评估?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发!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市拆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的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人被拆迁人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拆【迁办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当申【。请市拆迁《。办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拆—迁办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第三十条 市【拆迁办?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