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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书; 《     (—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图;   】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到帐通知   】  :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市拆迁—办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和公《示    — 市拆迁《办和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和房屋拆单位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市拆迁办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市拆:迁办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存!储和:发放业务 》 ,  :  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市拆《迁办:批准:拆迁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拆迁】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拆迁补》偿资金应当存入【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门帐户按照规定!足额存储;  】。   (二)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并签订书面—拆迁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拆迁委托服务费用】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    【 ,。(三)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应当委托合法!的估价机构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书面委!托合同按国》家,规定的估价费用标】准支付?委托费用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与拆迁安置房屋的】估,价应当?委托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业务并建立拆—迁档案的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接受【市拆迁办监》督检查  —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拆迁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拆【迁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项:。目,资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标【。。。制度  》   ?拆除房屋和清运残土!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及!时向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批证和资—。料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市拆:迁办组织建立的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房《屋拆迁市场》的评估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发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市?拆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的: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人《被拆迁人的房屋 】 ,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拆迁?办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当申请!市拆迁办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拆迁!。办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第三十条 —市拆迁?办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