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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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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书;
【 《(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图》;
》。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到帐通【知
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市拆迁办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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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拆迁:办和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和房屋拆单!。位,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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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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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拆迁—办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市拆迁办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存:储和发放业务
】 《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市拆迁办批】准,拆迁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拆迁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拆迁补?偿资金应当存入【。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门帐户?按照规定足》额存储;
— (》二)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并签订书面拆迁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拆《迁委托?服务费用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
(【三)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应当【委托:合法的估价机构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书面委托—合,同按国家规定的估价!费,用标:准支付委托费用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与拆迁安置!。房屋的估《价应当委托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业务并建立拆迁【档案的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接》。受市拆迁办监督检】查
—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拆:。迁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拆迁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项目资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标制度
】 拆除房屋和清运!残土:。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及时》向,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批!证和资料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市拆】迁办组织建立的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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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房屋拆【迁市场的评估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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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发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市拆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的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人被拆】迁人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拆迁办《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当申请!市拆迁办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拆迁办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市拆迁】。办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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