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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
?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书;:
(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图;
!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到帐】通知
【 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市拆迁《。办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和公示
》 《市拆迁办和》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和房屋拆单【位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 市拆迁办】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市拆迁—办,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存储和发放业务
】
《。 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市—拆迁:办批准拆迁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拆《。迁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拆,。迁补偿资金应当存入!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门帐户》按照规定足》额存储;
! (二)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并—签订:书面拆迁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拆迁【委托服务费用—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
【 (三)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应—当委托合法的—。估价机构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书面!委托合同按国家【规定的估价费用【标准支付《委,托费用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与拆迁》安,置房屋?的估价应当委托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业】务并建?立拆迁?档,案的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接受市拆》迁办监督检》查
》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拆:迁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
第十五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拆迁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项目资《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六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标制度】
《 拆除房》。屋和清运残土—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及时向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批证和资料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市拆《迁办组?织建立的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房屋拆迁市场【的评估?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发,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市》。。拆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的?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人被拆迁《。人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拆迁办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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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当申请》市拆迁办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拆迁!办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市拆迁办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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