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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六条 自治州水资源!综合规划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州管》的河流、湖泊的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自由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县级】综合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 经批准《的,。规划是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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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工程不《得批准或核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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