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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 第六条《 自治州水资源综合!规划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州管的河《流,、湖泊的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自由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县:。级,综合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 经批准的》。。规划是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编,制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 第八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工程不—得批准或核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动工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