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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保护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把湿地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区《域成立湿《地评审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价提出【核心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区域《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按照:批准公布的湿地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按规定设立管—理机构 》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 《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   (四)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的; 《 ,  (五)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   《 (六)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 第】十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积极《争取湿地保》护项目采取“—围堵还?湿、引水保湿、【限牧保湿《、治沙保湿、—。种草:养湿”等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必须!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可】控水位重《。要湿地的合理—水位当水位出—现异常时《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合理水位 — 第十二条 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及其湿地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进】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  》  (一)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实施退牧保湿进!行,轮牧、限牧、休【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    】 (二)科学—调整:畜群结构转变饲养方!式引导农牧民发展设!施养殖业以草定畜】实,现草畜平《衡,;    —(三)?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相关社—会保障体系;—    》(四:)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农牧民进行】适度:生态移民并做好安】置以及产业培育【引,导农牧民发》展新型产《业  ? 第十三条 自治州!实行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     —湿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野生动植物】。确需引进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     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对:引进: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五条 禁止开垦、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自然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的?用途确需《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 ,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向湿!地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倾倒、》丢弃难以《降解以及易腐烂的废!弃物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二):擅自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采用炸、毒、】电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   (四)—捕杀候鸟以及在候】鸟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    《(五)在沼泽湿地】排,。水造地擅自筑坝挖】塘在泥炭《。湿地擅自采》矿挖砂、《揭取草皮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六【)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 第十七条 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湿地禁牧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和禁牧期、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