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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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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把湿地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区域成立湿】地评审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价提!出核心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区域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按照批准公!布的湿地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按【规定设?。立管理机构
】 ,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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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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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四【)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的—;
(五)!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
! (六)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
第十—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积:。。极争取?湿,地保护?项目采取“围—堵还湿、引》水保湿、限牧保湿】、治沙?保湿、种草养湿”】等,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必?须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可控水位重要湿】地的合理水位当水位!出现异常时》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合《理水位
—第十二条 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及其湿地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进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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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实施退牧保!湿进行轮《牧、限牧《、休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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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调整》畜群结构转变—饲养方?。式引导农《牧民发展设施养殖】业以草定畜实—现草畜平《。衡;
《 : (三)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相—关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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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农牧民?进行适?度生态移民并做好】安置以及产业培【育引:导农牧民发展新型产!业
第十三条 !自治州实行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
湿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野生动植物确需【引进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对引】进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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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开!。垦、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自然】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的用途—确需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湿地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倾倒、丢》弃难以降《解以及?易腐烂的《废弃物?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二)擅!自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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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采?用炸、?毒、电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捕杀候鸟【以及在候鸟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 (:五)在沼泽湿—地排水造地擅自【筑,坝挖塘在泥炭湿【地擅自采矿挖砂、揭!。取草皮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 (六)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十七条 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湿:地禁:牧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和禁牧】期、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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