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保护 —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把:湿地: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区域成立湿【。地评审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价提出核】心,。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区域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   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按照批准】公布的湿地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按规定设立管【理,。机构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 【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    (》四)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的;  》  (?五):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 【   (六)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 第【十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积极?争取湿?。地保护项目采—取“围堵还》湿、引水《。保湿、限牧保湿、治!沙保:湿、种草养湿”等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 —。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必》须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可控【水位重?要湿地的合理—水位当水位出—现,异常:时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合理水位 — 第十二条 湿【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及其湿地》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进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 ,    《(一)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实施退牧保湿进行】轮牧、限牧、—休,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    【 ,(二)科《学调整畜群结—。构转变饲《养方式引导农牧民】发展设施《。养殖业以《草定畜实现草—畜平衡;《。 ,  : , (三)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相关社—会,保,障体:系;  》  (四)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农牧民进行适!度生态移民》并做好安置以及【。产业培育引导—农,。牧民发展新型产【业  第》十三条 自治州实行!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   《  湿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野生动!植物确?需,引进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   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对引进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五条 禁止开垦】、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自然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的用途确需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湿地》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倾倒、—丢弃难以降解以及易!腐,烂的:废,弃物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  (?二)擅自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 ,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采用炸、毒、电】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    (四)捕杀!候鸟以及在候鸟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   (五》。)在沼泽湿》地排:水造地擅自》筑坝挖塘在泥炭湿】地擅自采矿挖砂、】揭取草皮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    (六)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 第十七条 —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湿?地禁牧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和禁牧—期、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