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辖区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具有生态调节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泥炭地、湿草甸、冰川和水库等常年或季节性水域和水源涵养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一般湿地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做好湿地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湿地保护与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发展改革、水利、农业、畜牧兽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