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57-2016 建标库

9.4  屋面、墙体、门窗

9.4.1  物流建筑的屋面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型钢板自防水屋面坡度不宜小于5%,腐蚀环境中坡度应大于10%;

    2  钢结构柔性卷材防水屋面坡度不应小于3%,多雨地区宜适当增大;

    3  架空隔热屋面坡度不应小于2%且不宜大于5%。

9.4.2  当物流建筑的屋面采用有组织排水时,宜采用外天沟排水,天沟应设置溢流装置。

9.4.3  对于积雪较多的地区,屋面设计应将雪荷载的不均匀分布影响计算在内,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屋顶雪块滑落和冰挂坠落伤人。

9.4.4  当屋顶距地面高度小于8m时,宜采用通风屋顶等屋顶隔热措施。

9.4.5  航空港周边的物流建筑不应采用产生较强反射眩光的屋面。

9.4.6  金属压型板、金属夹芯板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的拼接应采用结构防水构造;

    2  宜采用通长窗;

    3  勒脚部位应采用砌块砌筑或设置混凝土条带;

    4  金属压型板墙体不宜开洞,当需开洞时,洞四周应加固,门洞两侧宜用槽钢与门框连接;

    5  金属压型板墙体不宜固定管线,当需固定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9.4.7  贵重物品库的外墙体应为独立墙体,宜采用六面体钢筋混凝土结构。

9.4.8  对于有防爆要求的房间,其用作泄压的墙面、屋面不宜做粉刷。

9.4.9  物流建筑作业大门的设置应满足物流操作、人流以及安全、防火和疏散等要求。

9.4.10  物流建筑作业大门的数量、尺寸应根据高峰时吞吐量、运输工具的类型、规格和储存物品的类别、形状等因素确定。作业大门净宽度与运输车辆或最大件运输宽度的差不应小于600mm,净高度与运输车辆或最大件运输高度的差不应小于300mm。

9.4.11  物流建筑作业大门宜采用提升门、金属卷帘门、全钢平开大门、钢骨架木板平开大门。宽度大于4m的大门不宜采用普通卷帘门。电动控制的提升门、卷帘门应同时配置手动控制措施。

9.4.12  危险品及普通化学品库的房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9.4.13  有供暖和温度要求的物流建筑外门应采用保温门。

9.4.14  当物流建筑内存储的物品有避光要求时,存储区的外窗不应设置在会使物品受到光照或热辐射影响的部位。

9.4.15  对于可开启的高侧窗和平天窗,应设置有效的开窗装置。

9.4.16  当建筑设置屋顶平天窗时,室内宜采用浅色顶棚。屋顶平天窗应长向顺坡连贯布置,并应采取防水、安全防护和防眩光等措施。

9.4.17  存储型物流建筑的外窗台高度不宜低于2.2m;窗台高度低于2.2m的外窗,应设安全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