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六条 按国家规定,享受国家支持藏区发展、西部开发开放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由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可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行业或企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批准的要求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