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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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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还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上述有!效资料后对符—合规划的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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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对其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照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用地的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和发》布
》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证件?否则所办土地—权属证件无效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证件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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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用途、位【置、:界限:和使用期限应按照】批准的要求执行
! 临时用【。地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 ? ,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 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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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指标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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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沙、【石、:土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活,动必:须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他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应严格控制其【使,。用强度?各项用地及》。经济技术指标应以国!。家现行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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