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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还《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上述有效—资,料后对?符合规划《。的,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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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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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对其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照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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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用地的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和发布》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证件》。否则所办土地权属】证件:无效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证件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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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用途、位】置、界限和使用期】限应按照批准的要求!。执行
》 临时用地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 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指《标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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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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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沙、【石、土?。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活动必须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他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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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应严格控制【其使用强度》各项用地及经济技术!指标应以国家现行】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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