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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还》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上述有—效资料后对符合规划!。的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   ?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对:其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照—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用地的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和发布   !。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证:件否则所办》土地权属证件无【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证】件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在》。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用途、位置》。、界限和使用—期限应按照批准的要!求执行 》    临时用地】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    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 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指标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沙、石、【土,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活动必》须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他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应严格控制其使!用强度各项》用地及经济技术指标!应以国家现行规【范,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