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集体土地征收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 第二十八条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要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模式,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