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机场应急救护工作机制、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应急救护工作机制
机场应建立保障其运行安全的应急救护工作机制,并应将其纳入机场应急救援体系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护体系。
4.2 组织机构
4.2.1 机场应急救护组织机构包括:应急救护中心、急救站、急救室等机构。
4.2.2 应急救护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管理和服务。
4.2.3 急救站的主要功能是为机场及其邻近区域航空器突发事件、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应急救护,并协调、支援急救室工作。
4.2.4 急救室的主要功能是为航空旅客和民航工作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服务以及应急救护工作。
4.2.5 机场应急救护机构的设置见表2。
4.3 人员
4.3.1 一般原则
机场应急救护人员包括:应急救护指挥(管理)人员、医疗专业人员、救护车司机等。
4.3.2 应急救护指挥(管理)人员
4.3.2.1 应急救护指挥(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人。
4.3.2.2 应急救护保障等级7级(含)以上机场所配备的应急救护指挥(管理)人员中具有医学专业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0%。
4.3.2.3 应急救护指挥(管理)人员应熟悉机场应急救援(救护)法规、规章、标准和本机场应急救援(救护)预案,掌握本机场应急救护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具备现场指挥和应对能力。
4.3.3 医疗专业人员
4.3.3.1 机场应急救护机构应配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医疗专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a)每个急救室执勤期间医疗专业人员每班总数应不少于2人,其中医师人数不少于50%;
b)每个急救站执勤期间医疗专业人员每班总数应不少于4人,其中医师人数不少于50%;
c)应急救护中心医疗专业人员人数应结合应急救护特点,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的规定设置;
d)旅客年运输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机场,每增加200万人次,医疗专业人员总人数应增加1人。
4.3.3.2 医疗专业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执业资格和机场应急救护专业培训经历,具备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了解机场应急救援(救护)法规、规章和标准,熟悉机场应急救护预案,掌握本机场应急救护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
4.3.4 救护车司机
4.3.4.1 机场按照应急救护保障等级需要配备救护车司机,配备人数为每辆救护车执勤期间每班应不少于1人。
4.3.4.2 救护车司机应具备救护车驾驶资格和培训经历,熟悉本机场应急救护预案和交通规则,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