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3.1 一般原则
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划分为10级。根据机场运行的种类分为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和货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机场应适用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和货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中的较高应急救护保障等级。机场应急救护保障等级不应低于1级。
3.2 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3.2.1 根据机场运行的最大机型飞机机身长度,按照表1选定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3.2.2 运行的最大机型飞机机身宽度大于表1中所列机身宽度或运行全双层客舱飞机的机场,其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应提高一级。
注:机型指客运机型。
3.2.3 运行的最大等级机型飞机全年运行架次不大于3000架次的机场,其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可降低一级。
注:一次起飞或一次着陆构成运行一架次。
3.2.4 在机场设计、建设、初步审定阶段,应采用飞行区等级指标结合机场拟运行的最大等级机型确定机场客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3.3 货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运行的最大机型飞机机身长度不大于40m的机场,其货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为2级;运行的最大机型飞机机身长度大于40m的机场,其货运运行应急救护保障等级为4级。
注:机型指货运机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