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革命老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证项目业主的核心作用。项目业主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力量,业主代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财务和合同管理人员的职称、业绩应能符合项目要求,必须设置工程管理、计划财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对业主管理力量达不到要求的,省交通厅督导组应限期整改、要求暂停执行项目或建议停拨补助资金。对业主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的,省交通厅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交通厅公路局专门建立巴中老区公路项目各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跟踪管理体系。项目业主应及时将有关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对履约能力差、工程分包转包的单位严格按有关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巴中老区公路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项目开工后,应派熟悉业务的设计代表驻工地现场,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和设备,设置试验室,确保对工程进行有效监控。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业主和承包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项目经理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和设备,制定相关制度确保质量、进度、安全。施工前必须精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按照设计图纸、规范进行施工。
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保证工程建设的连续性。
    项目经理必须加强项目管理,遵守合同约定,及时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第二十六条 各从业单位应派员参加由厅公路局组织的针对项目筹备、质量、进度、造价、养护等内容的培训班或有关会议,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相关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安全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运行,进行全员安全培训,确保安全管理到位。
    各从业单位应落实人本关怀理念,落实从业人员劳动保护措施,对从事沥青路面、隧道和桩基地下结构工程等工作环境对人体有害的、桥梁高空作业及其他危险性较高的人员应从工艺、设备等方面提高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从业单位应建立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制度。项目业主应定期检查从业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支付材料设备采购商的有关费用情况,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和社会稳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恶意拖欠工资和货款的从业单位,应及时逐级上报,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同时业主可采取措施,代扣有关款项。

第二十九条 干线公路、通乡公路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巴中老区公路项目的质量控制应遵守《巴中革命老区公路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区)交通局应同时加强群众投工投劳工程部位的质量监督,安排人员巡回检查、监督,加强技术指导,群众自愿投劳修建路基的,应由县(区)交通局安排工程机械进行路基压实,确保路基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巴中老区公路项目应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公路建设社会效益。
    巴中老区公路项目造价控制应遵守《巴中革命老区公路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巴中老区公路项目应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完善施工图设计,确保工程质量,更好地控制造价。
    巴中老区公路项目的变更设计应遵守《巴中革命老区公路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巴中老区公路项目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环境保护,节约土地,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全面推广“川九路”建设理念、“遂潼路”建设经验:以人为本、保护环境、节约土地、降低造价、服务“三农”、安全舒适、可持续发展,具体应遵守《关于在革命老区公路建设中全面推广川九路建设理念和遂潼路建设经验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统计报表及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区)交通局指派专人负责,于每月25日向巴中市交通局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质量快报和信息简报。巴中市交通局于每月28日前将全市公路建设进度统计报表、质量快报及情况简报报厅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