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管道用焊制套筒补偿器CJ/T487-2015 建标库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类别

    补偿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应按表9的规定执行。

表9  检验项目

8.2  出厂检验

8.2.1  产品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逐个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同类型、同规格的补偿器20只为1个检验批。

8.2.2  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按照表9第1项检验,当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补偿器出厂检验不合格;

    b)按照表9第2、5、6项检验,当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补偿器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转产生产试制产品时;

    b)产品的结构、材料及制造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连续生产每4年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3.2  检验样品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同一类型的补偿器取2只不同规格的检验样品,摩擦力试验检验样品数量按7.7确定;

    b)抽样方法应按GB/T2828.1的规定执行。

8.3.3  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所有样品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补偿器型式检验合格;

    b)按照表9第1项检验,当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补偿器型式检验不合格;

    c)按照表9第2~8项检验,当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时,应加倍取样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判定补偿器型式检验合格;当复验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定补偿器型式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