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类别
补偿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应按表9的规定执行。
表9 检验项目
8.2 出厂检验
8.2.1 产品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逐个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同类型、同规格的补偿器20只为1个检验批。
8.2.2 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按照表9第1项检验,当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补偿器出厂检验不合格;
b)按照表9第2、5、6项检验,当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补偿器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转产生产试制产品时;
b)产品的结构、材料及制造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连续生产每4年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3.2 检验样品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同一类型的补偿器取2只不同规格的检验样品,摩擦力试验检验样品数量按7.7确定;
b)抽样方法应按GB/T 2828.1的规定执行。
8.3.3 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所有样品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补偿器型式检验合格;
b)按照表9第1项检验,当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补偿器型式检验不合格;
c)按照表9第2~8项检验,当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时,应加倍取样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判定补偿器型式检验合格;当复验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定补偿器型式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