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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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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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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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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交易等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相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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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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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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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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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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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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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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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机构—。依法作出责令中断建!筑活动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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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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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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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发证(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资质(注册—)的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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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对检查行【为,或结果?有异:议的在检查之日起或!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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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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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市场和?信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各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于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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