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  ? , 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 ?。 : 第:一百二十条 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交易等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相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    】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 ?   《    !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    【。 :    【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 , ?   有关机!构依法作《出责令中《断建筑?活动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建设局—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    —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发证(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资质(注册)!的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注册】),。机关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对,检查行为或》结果有异议的在检】查,之日起?或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  :。  】  ? 建?设工程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市场和信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各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于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