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 , 》   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 第一百二十!条 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交易等《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相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   【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 ,  《 , 《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  》  有关【机构依法作出责【令中断建筑活—动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建设局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 ,    】 ?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发证(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资质(注册】)的市建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注册—)机:关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对检查行为【或结果有异议的在检!查,之日起或《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    【 ?    建】设工程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市场!。。和信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各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于—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