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经营行为管理
!
第五《条 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
—
《
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
—
》第六:条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接《。工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
》
》
(二)严【。格执行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
》
】
》
》 (三?)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
【
! (四)《。禁止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资质资格证书—、图章图签;
】 , ?
【
》 (六)》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
》 :
!
(七【),。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 , :
《 (:八)不得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
】 :
》
》(九)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
【。 :
《。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
!
:。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与】与其所?承接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分—包,工程业务
》
?
》
第八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承接工程(》委托)业务时—。应当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
》
— ,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
? (一)法定代表!人姓名、双方单【位,名称、地址;
】。
》
】
(二【)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及责任;《
,
《
】
(】三):合同:。履行:期限;
》
】
》
? (四)费—用和:支付方式、》时间;
!
》
,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
!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
》
合同!。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签名、盖《章
】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后,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 第十条 经项目法!人批准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的工程原则】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 ,
《
—
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管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工》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协!议
》
》
第十【一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
【
—
【第十二条 市外企业!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配《备与:企业资质类别相适】应的:。驻莞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在莞:工程业?务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向!市建设局报送业绩清!单(附合同复—印件)同时报送【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
》 ,第一节 勘察设【计企业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
【
】
鼓励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
—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
】。
?。勘察企?业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
】
:
?
: 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等项目—审批、规划批—准文件和符合各项工!程技:术指标否则设计【企业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
【
【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勘察设计】文件:应,实行逐级《校审:会签制度《加盖出图《专,用章并由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
】。
勘察!设计文件《应,列明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 ?
》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业?。务;
—。
!
(二)】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
【。
》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
》
【。 (四)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节 施》工图审查机构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不—得与委托《单位或审查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
—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承?接业:务、审查施》工图和?形成审查报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和—施工图审查的—技术规范
》
, 《 ,
— 审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
《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 ,。
!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
?
!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
【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不少?于六套)《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告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报市建设局【
】
?。
: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
!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 :
!
(三】)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
《
—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建筑业【施工企业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体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
《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还,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理企《业提供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文本?所送文本《审核与签署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并按照?监理企?业的审核意见修【改补充
《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控制和处理好!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以:及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 ?
: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
!
?
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承包》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各】方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等级低《的企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
》。
? ,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以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
?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
!
第三—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应当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务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务】工,人员安全
】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
《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
》
》
(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务工工【资;:
!
?
—(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
?
】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
—
》。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 ?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
,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原【。材,料检验工作对原材料!做好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
》
搅《拌楼、生产车间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等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当【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业务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相关试】验数据?应当采?用电脑软件管理并尽!可能实现《自动采集
》
】
《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
】。
》 试验《室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单、?原始记录、报表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 :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应当根据本!企业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预拌混》凝土出厂应考—虑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坍落度损失】值
—
《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进:。行检验出《。具出:厂合格?证并应记录存档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向施工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
【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
?。 ?。
—
在供》应,混凝土前向施—。工企业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
!
(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
?
】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
《
?。
— ,。(三)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原》材料:复验报告《
!
】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在有关【项目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生产:企业在向施工—企业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的同时》应提交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的复验》报告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监理企—业的:监督下会《同施:工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
—
《 :(一)?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
》 《
—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
《 :
《
(》三)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 》
!
《
(四—)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的偏差!范围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企!业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监理【(建设)企业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 ,
【
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建设)及】生产企业应当在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手续】完成:后立即?组织卸料 【
第四—十条: 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使用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确认
【
《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和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向?市建设局报送上月的!统计报表
】
《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
:
, ?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
—
《
:
《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
!
(四—)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
—
》 (五)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
!。。 ,
(—六)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或试:件标识?不清或不准确的【; 《
!
《(,七)将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 第五节 工程监理!企业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企业应当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项目:监理部从事监理业务!
? 《
:
?
: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
—
: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
第【四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
【
】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
《 :
》
(三—)审查分包》企业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
】
(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人员】; :。
? ,
》。
?
(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文:。件,和指令?; :
:
》
—
?(,六)审定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
:
, 》
】(七)审核签署【承包企业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
】
—。 (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
【
? (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
? 》。
(!十):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企,业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 :
《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
—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企业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
【
?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
—
? 第四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以下】监理工作
【 : ,
【 (一)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
】(二)协助做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提出建《议;
》
】
—(三)?对承包企业》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方:案(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申请、变更进行初审!。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报告;
!
—
(!四):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
!
》(五)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
—
【。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
》
》
(—七)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
!
? (八《)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
《
》
》(九)参与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的:检,查;
— 》
?
》(十:)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 ,
—第四十七条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
!
(一)检】。查承包企业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
》
?
(【二)定期巡视存在】较大:危险:的工程作业情况【、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
》
《
(三)—。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
》。
《
— (四)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检查和记录承包!企业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
】
》(五)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
:。。
】。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
》 第四十八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时应!当对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理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 《
? :第五: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 ,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
》
?。
?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
】(四)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六?节 招标代理机【构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第,五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所有】规定并?承担下列义》务
【
!。(一)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容保》守秘密; —
《。。
!
(二)向招标!人,提交代理报告; 】
】
?
》 (三)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四)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委托—范围包括
】
—
? :(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 【
—
》
: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
:
!
(《三,)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文件)—;
】
》
》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
!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纪要!); ?
【 :
(!六)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
, :
! (七)》草拟合同; — :。
—
—
: (八)招投标文】件的:管理;
【
—
《
(九)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
【 :
第五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答疑会纪要)】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
!。 ,。招标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加盖公章《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加盖公【。章
】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备手续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该行政《监督部门
【
》
第五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所代?。理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完整档案》资料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复?制,存档原始档案资【料在投标会召开后二!日,内,密,封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管
】
】
招《标代理机构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依法核【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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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
—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
》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
,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
【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
》。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
《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七)!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
《
】 (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
!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七节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
—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检测机构应单独设立!台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 ?
—。第,六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的检测合同或检】测委托单 》
【 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设备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开展】工,程检测?活动:工程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检测日期; 【 ,
?
!
(二)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数!。据、必要的》计算分析《;
】 ?
】。(三:)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的说明;《。
《
》
—
(四)检测结!果 《。。
《 :
第—六十四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计量认证标!志后方有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应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章并注明见证】人单位和姓名
【
—
【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 :
《
【第,六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第六十六条【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不得压《。价竞争?或超标准《收费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
第!六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
》
?
《(二)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
!
《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
!
《 ,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八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六,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和建立?业务档案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有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 》
《第六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
!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
—
—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
《 《
】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 《。
《。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
,
》
【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
《 :
《第七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预(结)】算审查业务》时审查结《果必须向委托方和被!审查方交底允许双方!提出:异议并?进行讨论最终应【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纠纷时应到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七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九节?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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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人员【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具有:与其所承接》的工程业《务相适应的从业资】。格或:相应岗位《的岗位?证书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七十三条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工》作
】
—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人员可以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申请注册并执业;】具,。有多项执《业资格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
?
【 第七十四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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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建!设活动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
第七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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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履行!义,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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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
:。
】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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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成果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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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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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 ,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
: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