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经!营行为管理
】
第五条《 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
!。 ,
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
】 第六条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接工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
】
?
(】二)严格执行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
—
】
,
—。 (三)》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
【 (四)禁止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资【质资格证《。书、:。图章图签;
【 《
:
— ,
(六)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
— ,
】
【 (七)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
》 (八)不得【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
!
】 , : ,
(九)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
?
《
: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与】与其所承接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分包工程业务
!
!
第八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承接工程(委托】)业务时应当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
!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法定代表】人姓名、《双方单位《名称、地址;
】
—
【
(—二)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及责】任;
?
》
》
【 (三《。)合同履《行期限?;
【
【。。 ?
? (四)费用—和支付方式、时【间;
】
】。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
? :
!
:
:。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 ,
? ,。 合同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签名《。、盖章?
?
》
?。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后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
《第十条 经项目法】人批准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的】工,程,原则: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
《
—
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管》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工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协议】
—
【 第十一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
,
【 :
第十二【条 市外企业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配备与企【业资:质,类,别,相适应的驻莞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在莞工程业务
! ?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向市建》设局报送《业,绩清单(附合同复印!件,)同时报《送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
第一!节 勘察设计—企业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
【
?
《 鼓励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
】
《勘察:企业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
》
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等项目审《批,、规划批准》文件和符合各项工】程,技术指?标否则设计企业【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勘察设计文】件应实行逐级校【。审,会签制?度,加盖出图专用章【并,由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
! ?
【。。 勘察?设计文件应列明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
—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业【务;
!
—。。
《 (二)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
!
?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
—。
(四】),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节 》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不得与《委,托单位或审查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
《
《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
【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
《 ,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承接业务、!审查施工图》和形成审查报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和:施工图审查》的技术规范
【 : :
!审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
:
》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
】。
:。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 ,
!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 ?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不少于六套)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告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报,市建设局 》 ,
【
?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 , ,
》。 ,
】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
—
(三》)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
—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节 建筑—业施工企《业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体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 :
】。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还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
—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理【企业提供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文本:所送文本审核与签】。署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并按照—监理企业的审核意见!修改补充《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控制和处】理好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以及?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
?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
? ,。 ,
—
:
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承包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各方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等级低《的企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
【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以《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
?。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
—
: 第三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应当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务!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务工人员【安全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
《 ,
?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
》
】。 (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务?。工工资; 》
?
!。
《 (: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
:
!
: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
?。
— ,
《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节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原,。材料检验《工作对原材料做好】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
—
?
? 搅拌楼》、生产车间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等【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当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业务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相关试验数》据应当采用电脑软件!管理并尽可能实【现自动采集》
—
【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
:
《 , ,
《
试验室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单、原!始记录、《报表: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
—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应当【根据本?企业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预拌混凝土出厂应考!虑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坍落度损失】。值
】
,
: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进行检验》出具出厂合格证并】应记录存档
!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向,施工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
《 ?
【
?在供应混凝土前【向施工?企业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 ,
》
?。
(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
!
《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
!
,
(三)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原材料复验报告 ! ,
? , ? ,
【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在有?关项目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生产—企业在向施工企业】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的同时应提】交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的复验!报,告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监理企业的监督】下会:同施工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
】
《 (?。一)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
— ,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
:
》
:
?。。
(三)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 】。
【
》
《 ,(四)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的偏差—范围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企业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监理(建设)】企业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
, 》
》
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建?设)及生产企业应】当在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手续完成后【立即组?。织卸料 》
第四十】条 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使用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确【认
【
《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和】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向市!建设局报送上月【的统:计报表
—
—。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 ?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
》 ?
【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
】
】(,四)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
》
》。
》 (?五)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
《
!
: (六)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或试件—。标识不清或不准确的!;
— : ,
【
(:。七)将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 第:五节: 工程监理企业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企业?应当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项目》监理部从事监理【业务
!
《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
《
》
,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
第四【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
,
》
】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
】
《 , (三)审查分包】企业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
》 :
》。
, (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人员;— :
《 ?
,
— ,(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文件和指令】;,。 ,
!
?。
(》六)审定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
《
》(七)?审核签署承包企业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 ?。。 ,
《
》(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
《 :。
! (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
:
!。
(十)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企》业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
—
,。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
,
】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企业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
》。
?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
《 ?
第四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以《下监理工作
【 ,
【 ,
? (一)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
:
》。 (二)协助做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提!出建议?; ?
》
?
?
? ,(三)?。对,。承包企业《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方案(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申请、变更》进行初?审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报?告;
! ,
》
,
(四)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 , : :。
【 (五)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 ?
,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
【
(—七)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
—
(八)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
? ?
:
《 (九)参与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的检查; 】
!
?
《(十)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 《
第四【十七条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
? ,
(一—)检查承包企业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
【
,
(二)—定期巡视存在较大危!险的工程作业—情况、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
【
》
(三)—。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 ,。
,
》 ,。。
》
(《四)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检查和?记录承包企》业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
!
? (五)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 ,
,
: ,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
—第,四十:八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
—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时应当对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理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
》第五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 ?
【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
》
? ,(四)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六《节 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第五《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所有规定《并承担下列义务
! : :
!(一:。)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容保守秘《密;
! ?
《
(》二,)向招标人提交代】。理报告;
!
—
:
? (三)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
!
,
(四》)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委托》范围包括
— , ,
《
:
(—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 】
!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
!
(—。三)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文件); 【
?
!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 》
:
《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纪要)】;
》
【
, ,
(六)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
?
《 :
】(七)草拟合同;】。
《
, ?。
! (八)《招投标文件的管【理; 》
:。 ?
?
【(九)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
《 第五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答疑【会纪要)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 :
】招,标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加盖公章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加盖【公章
【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备手续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该:行政监督《部门
《
【 第五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所代理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完—整档案资料》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复制存档》原始:档案资料在》投标会召开后—。二日内密封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管
—
—
,
招标》代理机构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依法核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 】
【
:。
第五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
? :
《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
》。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 :
— ,
?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 ,
《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
, (七)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
—
》
(—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
《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七节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
— 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检测机构》应单独设立台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
》
:
第六》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的!检测合同或》检测委托单 —
: :
:。 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设备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开《展工程检测活—。动工程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 (一)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检测日期【; :
【 :
:
?
?(二)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数据、【。必要:。的计算分析; !
: ? ,
》。
,
(三)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的说明; !
?
: 《
?
(四)】检测结果
】
! 第六十四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计量认》证标志后方有—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应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章并注明见证人!单位和姓《名
【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 ?
第—六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第六十】六条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不得压【价竞争?。或超标准收费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
第《六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
!
(二!。)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
!
: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 《
?
《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 ?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
,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八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六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和建立—业务档案
【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有》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
【
第—六,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
【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
!
—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 :
:
—
》 ,。 ,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
【
?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 ,
【
?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 :
】
第七》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预(结)《算审查?业务时?审,查,结果必须向委托【方和:被审:查方交底允许双方提!出异议并进行—讨论最终应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纠【纷,。时应到?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七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九节》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
《 :
《
《注册人员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具有与》其所承接的工程业务!相适:应的从?业资格或相应岗【位的岗位证书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 第七《十三条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工作
》
!
: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人?员可以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申请注册《并执业;具》有多项执《业资格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
! 第七十四—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
?
! 参?。与建设?活动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
? 第?七,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不履行义务; !
!。
【。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 :
》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成果文件;》 :
》 ?
》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
? ,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
: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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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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