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经营行为管】理 ? 第五《条, 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  ?  !   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 ,   ! 第六条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接工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 《    【 :(二)严《格执行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 》。    !    ! (三)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    — :。(四:)禁止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 :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资质资格证书】、图章图《签; ?    !   — (六—)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 《    】    !。(七)?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    — (八)《不得: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 :    【 》   《 (九)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   !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    《 ?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与,与其:所承接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分包?工程业务  !  【 第八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承接—工程:(委托)业务时应】当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    !    【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法,定代表?人姓名、双方单位】名称、地址; 】    】 《  : (二)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及责【任;  【  【    — , (三)合同履【行期限; 】   ? ?    【 (四》)费用和支付方【。。。式、时间; 【 , ,   】  ? , ,。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    —。    !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 : 合?同,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签名【、盖章 》    —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后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 第十条【 经项?目法人批准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的,工程原则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   《 《。 ,。  《  》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管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工!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协议?    【 》 第十《一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  —  — : 第十二条 —市外企业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配备与企业资质【类别相适应的驻莞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在》莞工:程业务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向市建设局!报送业绩《清单(附合同复印】。件)同时《。报送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 第》一节 勘察设—计,企业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    !。  : 鼓励—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  ?    【 , 勘察企业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 :    《 :    】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等】项,目审批、规划批准文!。件,和,符合各项《工,程技:术,指标否则设计—企,。业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勘察设》计文件应实行逐【级校审会《。签制度加盖》出图专用章并由【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    !    勘】察设计?文件应列明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 ,    !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业务》; ?   》    】 (二)—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  《    —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    — ,    》 (四)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节? 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不—得与委托单位或审查!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    【。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 ,。 :    【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承接业务、审】查施工图《和,形成审?。查报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和—施工:图审查的技术—规范 《   《 :    — 审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     !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 》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不少于六套)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告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报—市,建设局 【    《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   《 ?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 《   ? ?    【(三)?。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    【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建筑业施工【企业 《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体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   ?  》。 ,。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还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理企业【提供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文本所送《文本审?核与签署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并按】照监理企业》的审核意《见修改补充  】 ,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控制!和处理好《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以及【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 :   》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  : ,    】。 ,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承包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各—。方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等级低—。的企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  — ,  ?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以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   》 第三!。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应当?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务—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务工人员安全【    】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   》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    — (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务工工资【; 《    !   》 (: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 :  ?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 , ?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节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原材】料检验工《作,对原材料《做好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 ,  : ?搅拌楼?、,生产车?间,。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等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当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业》务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相关试验【数,据应当采用电—脑软件管《理并尽可能实现自】。动采集 《    《。    【。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  》  》  :  试验室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单、原始记【录、报表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 ?    《 ?。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应?当根据本企》业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预拌混凝!土出厂应考虑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坍落度》损失值   【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进?行检验?出具出厂合格—证并:应记录存档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向施:工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 ,    】 在供应混【凝土前向施工—企业: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    】 :   (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    !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 :   —。    (】三)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原材料复!验报:告   】 《    》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在有关项《。目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生产企—。业在向施《工企业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的同时应提交—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的《复验报?告    ! ,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监理企业的监!。督,下会同施工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  —   (【一)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    !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    【 ,    (】三)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  !。  》。    (四!。。。)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的偏【差范围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企【业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监!理(建设《)企业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 ,    》 《   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建,设)及生产企—业应当在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手续完《成后立即《组织卸料 ! 第?。四十条 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使用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确?认    【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和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向市建—设,局报送?上月的?统,。计报表    ! 《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     !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    — , :   《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 ,    】 : (四)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    】    】 (五)《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 :   ?。    【 (六)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或试件《标识不?清或不准确的; 】 《。   【 ,  : (七)将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第五节 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企业【应当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项目:监理部?从事:监理业务 — ,     ! :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 《。第四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  《  —  :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 ,    【 (三)审—查分包?企业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 ,    — , (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人员;《  》。。  :    【 (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文!件和指令; —   》 《    (】六)审定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  》  : ?(七:)审核签署承包【。企业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    【 (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 ,  —   ? (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 ,   【。 (》十)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企》业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    !  :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    】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企业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 ,  :    !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 第四】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以下监?理工作 》。     ! (一)【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   ? :   《 (》二)协?助做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提出建议!;    ! ?   (【三)对承包》。企业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方案(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申请、变—更进行初审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报告; 》  《 , :   》 ? (四?)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 :    !(五)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   》 ,    —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    ! (七)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     ! :。 (八)》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   ?    ! (九)参与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的检【查;:  》 ,。 《。。  :  (十)】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    【 : ,。 第四十七条【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    【 (一)》检,查承:包企业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 :    】 , (》二)定期《巡,。视存:在较大危《险的工程作业—。情况、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    【  ?  ? (三)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    】  《 (四)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检查:和记录承包》企业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   《 ,   — (五—)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  《  《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    《 》 第四?十八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 , ,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时应当对!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理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  】第五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    【。 ?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   《 :    《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    】 (:四)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节 招标代理】机构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 第五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所有规—定并承担下》列义务  —  —   ? : (一)《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容保守秘密; ! ?    】  : (二)向招标!人提交代理报告;】 ,。  》  —   (三】)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 ,    【 (四)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委托范围—包括   —。    】 (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 《     !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    】 :。(三:)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文件);》。 》   《 ?   《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  :  》    —。。。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纪要); —    】  ?  (六)】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    【 :    》 , (七)草拟合同;! 》   《 ?  : (八)招投!。。标文件的管理—;, : :    —。 ,    》 (九《)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    》 第【五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答》。疑会纪要《)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    —    》 : 招标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加!盖公章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加盖公章  ! ,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备手续【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该行政监督》部门 《   》 : 第五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所代理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完整】档案:资料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复制存档原始【。档案资料在投标会】召开后二日内密封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管!    — :。  :  招标代理!机构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依法核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 【 ?  : 《 , 第五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    《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    】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 ,  《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 (七)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    【    — ?(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七节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第:六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 》   ? ,。 :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检测机构应】单独设立台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 第六!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的:检测合同或》检测委托单 ! 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设备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开展工程检!测活动工程》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一)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检测日—期; 《 ,    ! ,  (二【)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数据《、必要的计》算分析; 》 ,  《    】 (三)【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的说明; —。    !    》 (四)检测结】果   】 : 第六十四!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计量认证标志后【方有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应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章并注明见证人单位!和姓:名,    !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 第【六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第六】。十六条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不,得,压价竞?争,或超标?准收费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    【 ?第,。六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    ! :  :。 , (二)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    !。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 ,    】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 ,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八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六《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和,。建立业?务档案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有!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    【 第《六,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 ,    【。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    !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  《 :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    】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 《。 ,。 第?七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预(结《)算审查业务—。时审查结《。果必须向委托方【。。和被审查方交底允许!。双方提出《异议并进《行讨论最终应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纠?纷时应到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 : , 第?七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九节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 ?    《。。 注册人员【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 :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具有】与其所承接的—工程业?务相适应《的从业资格或相应】岗位的岗《位证书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 第七十三】条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工作   — :    —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人员—可以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申请注册并执业】;,具有多项《执业资?格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 , ? 第七十四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   — , : 参与建设活动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 《 第七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不履【行义:务,;  【  : ?。    》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  《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成果文件; !    》  》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   【 ,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