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经营行为—管理 《 , 第五条 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    !   》 , 建筑业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   】 第六条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接工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    !   》 (二)严】格执行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  !  《    】 ?(三)?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  ?。 ,  —  : (四》)禁止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 ?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资质:资格证书《、图:。章图签; 】   ?。 :    !。 , (六)《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 :   《 《    】 (七)》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   《 (八—)不得?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 【 :    》 ? :    》 (?九):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 《    《。。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 ,   【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参》与与其所承接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分包工程业》。务 》   — 《第八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承接工】程(委托《)业务时应当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   —  》  《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法定代表《人姓名?。、双方单《位名称、地址; 】   》。 】   —(二)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及责任?;,   — 《 《   —(三)合同》履行期限; 】    【  》 , (四)费】用和支付《方式、时间; 【    — ?    !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 【。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    【 合同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签?名、盖章《    】 , ?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后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 第十条 】经项目法人批—准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的工程原》则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  】 , 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管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工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协议— :   《 【 第十一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 :    ! 第《十二条 市》外,企业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配备与?。企业资质类》别,相适:应的驻莞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在莞?工程:业务  【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向—市建设局报送业绩清!。单(附合同复印件】),同时报送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 ? ,第一:节 勘察设计企业】 ,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 —    【    》 鼓励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    ! 勘察企《业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    !    《 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 , ?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等》项目审批、规划批准!。文件:和符合各《项工程技术指标否则!。设计企业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  —  ?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勘察设计!文件:应实行逐《级校审会签制度【加盖出图《专用章并《由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 【 ,   【  》勘察设计文件应列明!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业—务;  】  《 :   —(二:)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    】 , ?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    】 ,  (四)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节 施工【图审查?机构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不—得与:委托单位或审查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    》 :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 , ,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    》 , ,    《 ,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承接业务、审—查施工图《和形成?审查报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和施工图!审查的技术规范 !   —    》 审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  》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  ?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不—少于六套)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告市建设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报市建《设局 》    【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  《  》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 ,  《  ?。   》 (三)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 , , ? ,。    》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建筑业施工企【业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体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还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 》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理》企业提供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文本所送!文本审?核与签署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并按—照监理企业》的审核意见修改补充!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控制!和处理好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以及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  : ,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 》   《 :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承包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各方】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等级低的企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     !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以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    ! 第:三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应当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务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务工人员安全 【  :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 :。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    (!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务工工资; 【 《  : :   》 《(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   【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    】 : ,   《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四节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 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原:材料检验《工作对?原材料做好》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 》  :。 , 搅拌楼、【生产车间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等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当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业【务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相关试验数据【应当:采用电脑软件—管理并尽可》能实现自动采集【   《    】。 ,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 ?   《 试验室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单、原始【记录、报表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 《。   】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应—。当根据本企业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预拌混凝—土出厂应考虑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坍落度损失值【 ,。    【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进行检验出【具出厂合《格证并?应记录存档  】  ?。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向施工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   《 :    《。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   【 : 在供应混凝【土前向施工》。企业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    【 《   (【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    】  : ,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 ,  :  》。。  《 (三)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原材料复验》报告  】   【。  :。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在有关项目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生产企业》在向施工《企业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的同《时应提交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的!复验报告《 : :。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监理企业的监督】下,会同施工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  》    (一!),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    】 , :   《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   【  (—三)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 》    —  》  (四)】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的偏差范围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企业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监理(—建,设)企业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    】    》。 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建】设)及生产企业应】当在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手续完》成后:立即组织卸料 】 ? :第四十条 》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使用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确认?   《 》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和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向市《。建,设局报送上月的【统,计,报表 《。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 :    【 :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 ,    —  《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  ?。  》。  :  (四【。。)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 , ,  —   (【五)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    】    【(六)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或》试件标识不》清或不准确的;【    !    (七!),。将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 第—五节 工程监—。理企业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企业应当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项目监?理部:从事监理业》务,    —  《。  《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    】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第四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  ? :    》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    】 : (三)》审查分包企业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 : ,   —(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人员;—    【 ? ,  : (》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文件和《指,令,; 《 ,     ! ? (:。六)审定《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   《 《    【(七)审核签署承】包企业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   《    【 (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  ? ,    ! (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    【    【 (十)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企业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 ?   【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 ,   ?    !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企业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  :   【  ?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 第—四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以下监!理工作  —  《。    】(一:)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  : , ,    【 , (二)协助—做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提出建议; 【 : ,   《 ? ,  ? , (:三)对承包企业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方案(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申请、变更进行】初审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报告;《 ,   》   【 《(四)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   《 , 《   (五】)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 , ?  :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 《   (七】)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   【 (八)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  :     ! (《九,)参:与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的检】查;    ! ,    !(十)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    ! ,第四:十,七条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   ?    】 (?一)检查承包企业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     ! : (二《),。定期巡视存在—。较大:危,险的:工程作业情况—、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     ! , (三)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     ! (四)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检查和!记录承包企业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   ? 《   (【五)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  !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 — ,第四十八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时应:。当对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理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 : , , 第五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  ?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 (》四,)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节 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第《五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所有—规定并?承担下列义》务  《。  ? : ,  : : (一)》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容保守秘】密; 【     ! : (二)》向招标人提交代理报!告;   ! ? ,  :  (三)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 《(四)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委托范?围包括 》。   【   —(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  【  ?    【。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  — , (三)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文件);】    !  《  《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    —   —。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纪要)【;, :。    —。    ! (六)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    —    (!七,)草拟合同; 【    【    ! ,。(八)招投标文件】的管:理;  】   【  (九)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   》 第五—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答疑会纪》要):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    —   《 ? 招标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   ?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加盖公章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加盖公章【  ?  》。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备手?续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该行政监督》部,门    — —第五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所代理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完整档》案资料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复,制存档原《始档案?资料在投标会召【开后二日《内密封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管 》 ,   《 :    — 招:标代:理机构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依法核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 》  : ,。 第五】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  :  —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    【。    》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     !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   《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   (七】。)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    【 (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节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第六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  ?  ? 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检测【机构应单独》设,立台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 《 ,。 第六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的检测合同或!检测委托单 【 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和】。设备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开展工程》检测活动工程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检测日?期;  】 ,  —  (二)】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数《据、必要的计—算分:。析; ?  》  ? ?   》 (三)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的说明; !    【  《  《 (四)检测—结果 【   ? 第六】十四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计量认》证标:志后方有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应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章并注?明,见证人?。单位和姓名 【  : 《    —。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    】 第六《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第六十六条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不得!压价竞?争或超标准收费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   》 第六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   ? 》   《 :(二:)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    !    【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 ,。    【   ?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八节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六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和建立业务档案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有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    — 第六—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    —。  ?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  》     !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    —。    】。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     !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   》    —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    ! ? 第七?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预(—结)算审查业务【时审查结果》必,须向委托方和—。被审查方《交底允许双》方提出?异,议并进行讨论最终应!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纠纷时应到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七:。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九节】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第七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   》   《 :。 注册人员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具有与其所承接!的工程业《务相适应的从业资格!或相应岗位的岗位证!书,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   !第七十三条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工作?    】  :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人员可以】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申!。请注册并执业—;具:有多项执《业资格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   》 : 第七【十四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   参与建!设活动?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 ,。第七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不履【行义务; 》  》  《。 :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 》   ?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成果文件;】    】   —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  ? ,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    】  : ,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