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47-2004 建标库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  全淹没灭火系统灭火剂设计浓度最小值取值等效采用《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5306:pt7—1988§15.2和《固定式灭火系统·干粉系统·pt2:设计、安装与维护》EN12416—2:2001§10.2数据,因为我国干粉灭火剂标准规定的灭火效能不低于《非D类干粉灭火剂技术条件》BSEN615—1995规定。另外,我国标准《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GB4066和《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GB15060分别要求碳酸氢钠干粉和磷酸铵盐干粉扑灭BC类火灾时,灭火效能相同。综合以上数据并考虑到多种火灾并存情况,本规范确定全淹没灭火系统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3

3.2.2  本条系等效采用《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5306:pt7—1988§15.2和《固定式灭火系统·干粉系统·pt2:设计、安装与维护》EN12416—2:2001§10.2规定。

3.2.3  本条系等效采用《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5306:pt7—1988§15.3和《固定式灭火系统·干粉系统·pt2:设计、安装与维护》EN12416—2:2001§10.3规定。

3.2.4  本条规定可有效利用灭火剂,减少系统响应时间,达到快速灭火目的。

3.2.5  国外标准仅《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5306:pt7—1988§15.2提到泄压口,但没给出计算式。为避免防护区内超压导致围护结构破坏,应该设置泄压口;考虑到干粉灭火系统与气体灭火系统存在相似性,本条参照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1999年版)3.2.6条制定。

公式3.2.5是参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规范》AS4214.3—1995§4导出。设:防护区内部压力为P1,防护区外部压力为P2,泄压口面积为Ax,泄放混合物质量流量为Qx,如图1:

则有薄壁孔口流量公式:

式中Qx——泄放混合物质量流量(kg/s)

κ——泄压口缩流系数;窗式开口取0.5~0.7

Ax——泄压口面积(m2)

ρx——泄放混合物密度(kg/m3)

px——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力(Pa)

υx——泄放混合物比容(m3/kg)

泄压过程中有防护区内气体被置换过程;为使问题简化,根据从泄压口泄放混合物体积流量等于喷入防护区气—固二相流体积流量数量关系,干粉真实密度ρs=2.5ρf,防护区内常态空气密度为1.205(kg/m3),则有:

应该指出:当防护区门窗缝隙、不可关闭开口及防爆泄压口面积总和不小于按公式3.2.5-1计算值时,可不再另设置泄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