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47-2004 建标库

7  安全要求

7.0.1  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及干粉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

7.0.2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7.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7.0.4  防护区入口处应装设自动、手动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安装高度宜使中心位置距地面1.5m

7.0.5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7.0.6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