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47-2004 建标库

5.3  管道及附件

5.3.1  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管道规格宜按附录AA—1取值。管道及附件应进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并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方式。

2  对防腐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及附件可采用不锈钢、铜管或其他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3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拉制铜管》GB1527的规定。

4  管网应留有吹扫口。

5  管道变径时应使用异径管。

6  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管道转弯处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  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8  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

9  管道附件应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认可。

5.3.2  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沟槽(卡箍)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沟槽(卡箍)或法兰连接。

5.3.3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

5.3.4  在通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

5.3.5  管道应设置固定支、吊架,其间距可按附录AA-3取值。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宜吊挂安装并采取防晃措施。